《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出台,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新建物业质量保修责任一目了然
本报讯(记者 任斐 通讯员 时春玮 李双双 报道)近日,记者在市住建局获悉,为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明确保修期内物业保修责任,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处理物业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和纠纷,省住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保修金的交存、各类使用情形、监管及退还等内容,对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内物业保修责任等进行了统一规定。该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据悉,《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管,其所称的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资金。
该办法对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等进行了统一规定。办法指出,正常使用条件下,国家、省规定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是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外墙外保温工程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开发企业统一装饰装修的商品房装修工程为2年等。
该办法同时明确了保修期内物业保修责任、投诉渠道及处理办法。依据该办法,在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企业经开发主管部门督办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使用保修金。保修期内,物业专有部位出现质量问题时,开发企业接到报修后,应按相关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积极履行保修责任。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可向当地开发主管部门投诉,开发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投诉处理,并督促开发企业履行保修责任。经督促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开发主管部门出具保修金使用建议书,并将开发企业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时,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物业主管部门接到保修金使用建议书或使用申请后,经核实符合使用保修金政策的,由保修金使用申请人选择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全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维护了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相关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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