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供暖达标温度等服务新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佘洪烈谈贯彻实施《滨州市供热条例》
本报记者 罗军
供热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滨州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26日颁布实施,为滨州市供热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滨州市供热市场秩序、促进供热行业节能减排、保障居民冬季采暖用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确保供热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就如何贯彻落实好《条例》,记者采访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佘洪烈。
老旧小区管网将移交供热企业,实行经营管理一体化
佘洪烈说,根据《条例》第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老旧小区管网移交办法,明确改造资金来源、移交程序、移交方式、各方责任权利等,逐步将原来由小区自行管理的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产权移交给供热企业,由供热企业承担维护维修管理责任,实行经营管理一体化。
近期,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将安排供热企业对需要改造的老旧小区管网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对于老旧小区的供热设施要编制改造计划,分期分批由供热企业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进行设计、招投标和工程施工。改造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的将产权移交供热企业进行运行管理。
各级政府将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确保供热企业正常运转
佘洪烈说,各级住建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县(区)物价部门,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进一步完善建立供热成本监审制度,根据供热成本监审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供热价格。积极探索实施“热煤价格联动机制”,根据煤价情况及时调整供热热源价格及供热价格,维护热源单位、供热企业及热用户三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将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佘洪烈要求,各级住建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尽快研究方案并上报政府审核批准,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弥补供热企业亏损,确保供热企业正常运转。
严格落实达标温度18摄氏度、入住用热率48%等服务新标准
佘洪烈说,与原《滨州市供热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修改和明确了今后滨州市供暖服务的相关标准,全市住建部门将积极落实贯彻好相关要求。
原《滨州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卧室、起居室供暖达标温度为16摄氏度。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采暖用户卧室、起居室的达标温度从原来的16摄氏度提升到18摄氏度。
与供暖温度相关的就是落实供热测温和退费制度。在供热管理中,关于供热温度不达标的投诉较多,但是原来的测温制度可操作性较差,供热不达标退费也难以落实到位。本次《条例》第四十条对于该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检测,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24小时内安排现场检测。经检测确认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供热企业责任的,供热企业除了尽快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外,还要按照温度不达标天数进行退费。
根据原《滨州市供热管理办法》,住宅小区需要达到60%的入住用热率方可予以供热。《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热用户达到48%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热用户未达到48%的,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协商供热。两者相比较而言,入住用热率降低了12个百分点,且入住率达到一定要求但不满48%的小区可以协商供热,保证了在维持供热企业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群众供热的需求。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始七日前进行预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相比原《滨州市供热管理办法》,供热预热期由采暖期开始五日前提前到了七日前,更有利于供热保障工作提前完成,确保按时达标供暖。
供热企业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形成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防止责任不清
佘洪烈说,滨州市个别县区目前还存在小区供热自管站,这些由物业公司等社会单位管理换热站的小区,出现供热质量纠纷时,物业公司与供热单位常常因责任不清而推诿扯皮。针对这种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从而形成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有利于保护用户利益。各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供热自管站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实现供热企业直供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落实供热计量收费。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所有新建建筑以及改造合格的既有居住建筑,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必须按照用热量收费。实现按用热量收费,可以体现热的商品属性,有利于提高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进一步降低供热能耗。市、县(区)住建、物价部门将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住建部门强化供热计量安装使用管理,确保小区供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按规定采购、安装、维护,为供热计量收费打好基础;配合物价部门尽快出台今冬采暖季的两部制热价,且其中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30%。
落实供热投诉监管。市、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受理关于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确保《条例》确定的供热服务新标准执行到位,从而让居民享受到更好的供暖服务,提升群众满意度。
严查供热企业不按热计量收费、用户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热水等行为
《条例》对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单位、供热用户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五条,明确指出了影响供热安全、违规用热等相关禁止性规定内容。
为强化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等活动,对于供热企业不按热计量收费、延迟或擅自中断供热等行为,用户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擅自改动供热管道、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等行为,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将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各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无专职机构或人员的,要积极同编制管理机构沟通并向当地政府报告,确保有专职机构和人员负责供热管理和执法工作,促进供热行业安全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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