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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区渣土运输专项整治通告

滨州日报 2016-09-02 00:00 大字

为规范市城区渣土车运输秩序,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有效治理道路扬尘、营造生态整洁的城市环境和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十个必须”>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城区渣土运输车等工程车辆集中整治通告如下:

一、在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标准要求:1、严禁使用无牌车、严禁使用报废车及黄标车、严禁使用改装拼装车、严禁使用未年检车从事渣土运输、严禁无驾驶证人员、严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员驾驶车辆。2、安装并正确使用运输车辆密闭装置,运输过程中不得出现扬尘、撒漏、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等问题。对污染路面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3、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按规定使用。4、车辆驾驶人必须随车携带相关许可证件(建筑渣土车《建筑垃圾准运证》)、《市区通行证》、驾驶证、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自觉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在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必须依法遵守以下许可程序:(1)渣土承运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窗口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由工作人员勘察现场,核查建筑垃圾外运数量和运输车辆情况。(2)勘察合格后,承运单位提交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安装车辆密闭装置证明,城管执法部门对申请从事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登记造册,发放《建筑垃圾准运证》。(3)渣土承运单位持《建筑垃圾准运证》、从事渣土运输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复印件,到所属辖区交警大队办理《市区通行证》。

三、在市城区渣土运输治理过程中,凡妨碍执法、暴力抗法,以及社会霸痞势力干扰渣土运输市场、扰乱正常施工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3301200(公安局)  9600096(城管执法局)

特此通告。

滨州市公安局

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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