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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青岛怎么休? 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可享受,经职工同意可跨年度安排休假

半岛都市报 2016-09-11 00:00 大字

半岛记者肖玲玲

山东省近日公布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带薪休假将纳入山东省各地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年度文明单位评选考核,到明年基本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那青岛的带薪假包括哪些?大家最关心的年假又将怎么休呢?

未安排年假

需付三倍工资

据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青岛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带薪休假的有关规定,带薪休假的假期主要包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探亲假、婚丧假等以及带薪年休假。对于大多数人关注的带薪年假,工作人员表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规定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今年年假没休足

也可延至第二年

市民王女士今年2月份刚刚跳槽,但她已经在之前的公司工作了两年,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里所称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到底是指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还是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累计满1年?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进行了细化,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所以,王女士今年还是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

此外,在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期间的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则不再扣回。

那今年没休足的年假能否延到明年呢?该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无故不放年假

可申请仲裁

年休假的相关规定中,在满足“连续工作1年以上”条件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果没有以上情形,用人单位不安排休年假也不给补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或到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除了年休假,法定节假日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带薪休假将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工休假。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青岛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查处举报投诉案件、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书面审查等执法方式,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安排带薪年休假且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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