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立居民大病保险盈亏调整机制盈利和成本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总额的2%
本报8月13日讯(记者 王彬)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就完善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关事项下发通知。山东省将完善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原则上将控制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10%左右;建立居民大病保险盈亏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山东提出,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原则上应通过政府招标选定。自今年起,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增值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据了解,山东将建立居民大病保险盈亏动态调整机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盈利和成本,全省统一计算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总额的2%;当年大病保险资金结余超过2%以上的部分,用于冲抵上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超支4%以上部分或结转下年度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当年超支在4%(含4%)以内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自行承担;当年超支在4%以上的部分,通过下年度调整政策适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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