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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 作协议书》通知及催款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16-08-11 00:00 大字

山东远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及实际拥有人王凯薇(王辉):依据远辉公司与我公司2010 年 3 月 8 日签署的"青岛公路大桥拉索亮化"《 合作协议书》,竣工后远辉公司拒不履行维保义务,虽经建设方和我公司多次催促到处寻找,远辉公司空无一人,未能履责;直至远辉公司实际拥有人王凯薇(王辉)手机销号,导致在建设方的质保金1386869.96 元拖延两年未能拨付至我公司。根据协议规定,我公司正式通知:一、与山东远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合作协议书》;二、 向山东远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追讨垫付维修拉索直接费用 86.5 万元和根据协议规定计至今日 58.81 万元的经济损失,共计 145.31 万元。请远辉公司见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到我公司尽快处理此事,逾期我公司将采用法律手段依法追讨。

特此公告!

山东省金海龙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 8 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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