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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催收通知书

山东法制报 2016-08-19 00:00 大字

滕州市刘村煤矿(以下简称你单位):

滕州市力源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滕州农商行)借款 700 万(借新还旧 ),签订了书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滕州农商银行流借字(2014)年第 10560-1 号,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12 月 13 日始至 2015年 11 月 20 日止。我公司为你单位提供担保并与滕州农商行签订了《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滕州农商银行保字(2014)年第 10560-2 号。我公司亦与滕州市力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 保证反担保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你单位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我公司向滕州农商行代偿 782万元。

因你公司严重违约和失信,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滕州市力源矿业有限公司亦未履行反担保责任,望公司及其反担保人在接到本通知 10 日内履行偿付义务及反担保义务。

山东至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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