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财产受到侵犯报警 不出警构成行政不作为
【案情】任某的房屋在陵县人民政府陵政征决字(2013)001号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他一直未与陵县人民政府达成拆迁补偿协议。2014年1月26日21时许,任某及其他四人的房屋遭到不明身份人员拆除,任某的委托代理人许某及其他被拆迁户等人曾先后向陵县公安局报警。陵县公安局接警后,指令陵城镇派出所到现场进行处置。陵城镇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执法过程中遭到众多不明身份人员阻挠,民警被打伤,警车遭到破坏,出警的几名民警以维修警车为由离开现场,并将现场情况向陵县公安局汇报。后许某等人再次报案,但陵县公安局未及时组织民警再次出警。2014年1月27日,陵县公安局继续调查取证,但案件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任某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接到许某等人报警后,陵县公安局指令陵城镇派出所到现场进行处置,应当视为对报警案件的初步查处。陵城镇派出所出警后,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到众多不明身份人员的阻挠,民警被打伤,警车被破坏,在这一阶段出警的民警虽然没能控制住局面,但已在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此上诉人亦认可。在陵城镇派出所民警离开现场后,许某等人说,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再次报警,陵城镇派出所民警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给陵县公安局,但陵县公安局未能有效组织人员再次出警。陵县公安局称对该案已经进行刑事立案,但至二审庭审结束之前始终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于陵县公安局称已刑事立案的说法不予采信。陵县公安局对许某等人的再次报警没有进行有效及时救助,属于未能完全尽到法定职责。遂判决确认陵县公安局未能完全尽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职责的行为违法。
【点评】本案中公安机关对于申请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报警虽然进行处理,但在执行公务受阻、处置无效,当事人再次报警的情况下,没有组织人员进行有效及时救助,致使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实际上属于未能完全尽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
李岫岩律师
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拥有省内最专业的城市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诉讼等专家律师团队,代理了大量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案件,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省高院评选的十大案件。 咨询热线:1390531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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