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环保执法人员遭围殴案一审宣判——,—施暴者犯妨害公务罪获刑1年3个月
引起广泛关注的济南市环保局执法人员遭围殴一案,8月5日上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9月9日,济南环境执法人员在对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大庙屯村村南一渣土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巡查取证执法时,遭到被告人刘某某威胁阻拦。刘某某通过对讲机、手机叫来王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并打砸执法车辆,致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次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某抓获。
案情回顾:环保执法人员遭围殴致伤
2015年9月9日下午14时许,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组和媒体记者一行,来到市中区陡沟办事处大庙屯附近一渣土场对扬尘污染问题进行督查暗访、拍摄取证时,遭遇刘某某的阻拦,刘某某对执法人员进行谩骂,并欲抢夺记者摄像机,与执法人员发生纠纷。后刘某某通过手机、对讲机纠集王某、刘某等人来到现场阻止执法人员离开,并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致使4名环境执法人员及1名记者受伤,执法车辆受损。后经伤情鉴定,其中3名被害人为轻微伤,其他人构不成轻微伤。
一直以来,城乡接合部的扬尘污染问题成为治理大气污染的一大难题。位于济南槐荫区陡沟办事处大庙屯附近的这处渣土场,因运输车辆造成道路扬尘污染严重,被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组列入重点检查名单。执法人员在当天的执法现场,看到的是渣土场周边道路铺着一层厚重的黄土,车辆一过,尘土漫天,进行了现场摄像取证后正准备返回时,遭遇了阻止殴打。
2015年9月10日,济南市公安部门将10名涉案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除1人情节较轻外,9人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施暴者犯妨害公务罪获刑1年3个月
今年2月份,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控辩双方围绕酒后行凶是否属“激情犯罪”、冲突前是否出示执法证件、“寻衅滋事”还是“妨害公务”等三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成立。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在案发后能够代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及被害人亦自愿接受赔偿,并表示谅解,可对刘某某从轻处罚。
但刘某某纠集多人殴打执法人员,损毁执法车辆,致多名执法人员受伤,证实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刘某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执法权威,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予以从严惩处。因此,其虽能主动赔偿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不符合适用缓刑之“犯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不应对其适用缓刑。据此,辩护人认为刘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要求判处缓刑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遂依法对刘某某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辩护律师:判决结果具有警示社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良好社会效果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统河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杨律师表示,本案案发后,经媒体曝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使当事人及其家属承受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在此情况下,他作为辩护律师,恪守了律师执业道德,未接受任何媒体的私下采访,而是扎实地开展工作,在刑事辩护的同时,积极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进行沟通,最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促成了双方民事部分的和解,推动了案件向有利于双方、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方向发展。“我们认为,法庭今天的判决结果,达到了警示社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社会效果,采纳了我们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判决结果应当说是满意的。”
本报记者 杜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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