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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公布《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牡丹晚报 2015-08-20 12:30 大字

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水文法规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将为水文工作开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规范了水文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监测与预警预报、资料汇交与管理、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设区的市水文机构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办法》对水量、水质等水文监测与预警预报内容作出规定的同时,还相应增加了水生态要素、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水土流失状况监测的内容,以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提供相关依据。《办法》对水情预警和雨情、水情、旱情信息、洪水预报以及水资源公报的发布主体和权限作出了专门规定。

《办法》规定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对水文测站的分类分级管理、基本水文测站的设立与调整程序和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立程序、具体要求、基本条件等进行了规范。水文监测资料是编制各类规划、建设涉水工程、加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等不可缺少的基础性资料。为此,《办法》规定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同时对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主体和时间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另外,《办法》还对水文监测资料的存储、保管及利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规定了几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了水文事业经费来源,即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重点支持水文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水文站网技术改造及恢复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的水文设施,根据工作需要,水文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二是对水文监测设施保护以及水文测站的迁移程序、补救措施进行规定;三是对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列明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四是对影响水文监测的相关工程建设活动进行了规范。记者 董 慧/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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