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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浓度超限值,加倍征收!

大众日报 2015-08-07 23:18 大字

□本报记者代玲玲

今年10月起,山东省企业将为“排污”付出更多代价。在日前发布的《关于完善排污收费政策促进治污减排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决定,从10月1日起,提高山东省排污收费标准。

据了解,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于2003年建立并实施,2008年山东省在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上调了排污费收费标准,污水每污染当量提高到0.9元,废气提高到1.2元。此次调整后,部分废水和废气收费标准将调整为1.4元和3元。

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提高

根据《通知》,山东省将分两步提高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标准。第一步,2015年10月1日起,由现行1.2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第二步,2017年1月1日起,由3.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1.2元/污染当量执行。

提高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0.9元/污染当量执行。对每一排放口,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另外,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中的有机污染物、悬浮物、大肠菌群以及总氮、总磷排污收费标准。

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

虽然总体排污收费标准提高了,不过为鼓励企业加大治污力度、减少超标排放,《通知》还规定将按照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高低,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

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规定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山东规定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山东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山东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除了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通知》还要求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此前,根据对全省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燃煤锅炉等行业近800家企业,以及近250家城镇污水处理厂调查测算,目前,山东省重点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平均去除成本约6.02元/污染当量,城镇污水处理厂每当量污染物平均去除成本约3.01元,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远低于企业污染物治理成本,不利于用经济手段调动企业深度治污的积极性。

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工作人员认为,随着新的排污征收标准的出台,一方面企业排污减排有了新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将对火电、钢铁、水泥、造纸等“三高”行业产生更加直接作用,这些行业一部分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一部分属于重污染行业,提高收费标准将促进政府更有力地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督促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

“由此来看,排污费标准提高,主要目的并不在收费,而是在于污染的治理和促进企业技术发展。抓住这个主线,通过价格手段倒逼企业减少排污,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该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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