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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沙河段淹死小学生沙场经营者是否担责

都市女报 2014-09-30 02:25 大字

女报记者 韩秀林

近年来,意外事件越来越成为儿童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每一件儿童伤害事件背后,都有值得我们思考的人为因素。事件的责任该谁负?这类纠纷案例也逐年增多。以下便是一个典型案例。

2013年6月11日中午放学后,小学生李某(9岁)与其同学黎某到村附近河中游泳。由于村民覃某伟、覃某力、覃某宁于2012年8月在该河段经营沙场,同年9月29日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后停业。沙场开采后挖了很大的坑,水位很深,又未及时填补,致使该河段的水位深浅不一;加上经营者对该河段不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学生李某游泳到深水窝时不幸溺水身亡的悲剧。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长李某生、覃某兰认为原沙场的业主覃某伟、覃某力、覃某宁在上述江边经营沙场,对江水中的沙石进行挖采,使原本膝盖深的江水水位加深;既不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其儿子李某不幸溺水身亡,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2013年8月6日,原告李某生、覃某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覃某伟、覃某力、覃某宁互负连带责任承担李某死亡损失的70%的赔偿责任(即124065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覃某伟、覃某宁在该地开办沙场后,对河道进行非法采沙,改变河道结构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停业后又未及时填补,致使该河段的水位深浅不一;加上经营者对该河段不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李某游泳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生、覃某兰是受害人李某的父母亲、法定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对被监护人李某的安全教育、预防和避免危险的工作疏于管教,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履行监护职责,行为上也存在过错且是主要过错。所以,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承担李某死亡损失30%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刘纯清,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理念。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是以公司法务、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公益维权为特色及优势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先后获得“山东省优秀妇女维权岗”、“山东民营企业公益之星”等荣誉称号。明湖律师团队常年为公司、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广大需要法律服务的人群,提供专业而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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