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季休渔: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
执法检查严格执法宣传政策网目检查
本报记者侯江宏王莹
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黄渤海区刺网休渔时间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3号),2014年山东省伏季休渔政策规定如下: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伏季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渔业辅助船与捕捞渔船同步休渔。
(二)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渤海毛虾开捕期为8月16日12时。
(四)山东省禁渔区线内海蜇的开捕期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的资源状况另行制定。
(五)定置网、刺网持证回捕增殖对虾的开捕期为8月20日12时。
(六)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的渔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
所有休渔渔船必须严格遵守伏休有关规定,按时进港休渔,禁止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为让更多的人了解并遵守伏季休渔制度,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人。
问:什么是伏季休渔制度?
答:伏季休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保护渔业资源的一种制度。它规定某些作业在每年的一定时间、一定水域不得从事捕捞作业。因该制度所确定的休渔时间处于每年的三伏季节,所以又称伏季休渔。
问:目前我国在哪些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
答:我国自1995年开始,在东、黄渤海海域实行全面伏季休渔制度。通过多年的休渔有效地保护了主要海洋经济鱼类资源。根据农业部农渔发[1999]2号文件的规定,从1999年开始,南海海域也开始实施伏季休渔制度。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在黄渤海、东海、南海海域都实行了全面的伏季休渔制度。
问:哪些作业类型要休渔?
答:除钓具外,禁止其他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活动。一律实行“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
问:休渔期间供油、供冰及收购、运销、代冻、储藏鱼货的单位和个人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休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从事拖网、刺网等应休渔船供油、供冰,收购、运销、代冻、储藏鱼货等。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厉的处罚。
问:如何保证伏休制度的顺利实施?
答:为了确保伏休制度的顺利实施,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沿海各地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目标,突出管理重点,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圆满完成伏季休渔任务。伏休期间实行休渔的渔船,必须做到“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及收购、运销、代冻、储藏鱼货等。伏季休渔制度作为我国依法保护渔业资源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坚决贯彻和长期坚持。各沿海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伏休工作,消除麻痹、松懈思想,实行伏季休渔管理责任制,做好伏季休渔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妥善安排休渔期间渔民的生产生活,保持渔区社会稳定。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不同途径大张旗鼓、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使伏休制度在全社会,特别是在渔区、渔村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在海上、港口、市场等实施监管,对违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问:休渔期间将对渔船进行哪些检查?
答:伏休期间在实施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时段的管理,着重检查以下几方面:
(一)休渔渔船停港情况;
(二)休渔渔船网具存放情况;
(三)渔船船名标识情况;
(四)停港渔船持证情况;
(五)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问:休渔期间将采取哪些措施强化休渔管理?
答:休渔期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管:一是加大对渔港码头、渔船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渔船加油、加水、加冰,杜绝渔船违规渠道。二是成立伏季休渔督导组对沿海各市区重要渔船停泊点及大马力渔船进行不定期检查,详细掌握伏休期间渔船动态情况。三是加大对渔企渔民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要求各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伏季休渔期,认真组织开展渔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培训,全面宣传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各项要求,重点加强对船长、渔船所有人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渔业企业和渔民遵纪守法自觉性。四是加强港口监控,做好渔船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从源头加强管控,重点做好港口码头、重点渔企的监管,分担海上管理压力,避免发生渔船集体违规出海作业事件。五是做好重点敏感海域的巡航检查,有针对性地调整中后期巡航检查措施,做好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船只的监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尤其是加大对社会群众举报较集中海域的巡航检查力度,发现违规渔船一律扣港处理,对海上治安案件或有暴力抗法行为的,按照海查陆处原则,认真做好取证工作,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处理。
问:今年的休渔政策与去年相比较有哪些调整?
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本着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和切实可行的原则,农业部决定将黄渤海区刺网休渔时间调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东海区、南海区刺网休渔政策暂不变更。
问:实行休渔对渔民群众有什么好处?
答:休渔渔民可以利用休渔时间修船修网修机器,得到充分休整;休渔三个月还节约了大量生产成本。休渔期间少捕的产量,可以在开捕后补回,而且其渔获质优价高。最重要的是:休渔保护了渔业资源,改善了渔业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从而有利于促进渔民群众的长远经济利益的实现。
问:如何搞好休渔期间的安全工作?
答:休渔渔民要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要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制,密切配合渔业、公安、消防、气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自身的约束,认真自检渔船安全设施和船员持证情况,注意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风措施的落实,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问:应休渔船如何遵守港口有关管理规定?
答:6月1日12时前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回其船籍港停靠,其中110KW以上渔船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基站的港口。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变更停泊地点的,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伏休期间渔船维修仅限在本县范围内,需经县级渔政机构审批。确需跨县维修的,必须由船东持坞修合同原件,报所属地县级渔政机构审核,并逐级报市、省审批,并且必须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执法机构派员跟船送修,执法人员在与船厂办理结交手续后,渔船方可上坞。坞修完毕后,须由坞修船厂所在地的省直属支队现场审查确认后,与渔船所属地执法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下水,并由执法人员随船监管返回原停泊地点。转港期间须全程开通卫星定位和AIS设备。凡伪造虚假合同的,依法追究渔船船东的责任。
问:对伏休期间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有哪些?
答:为进一步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增加执法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伏休违规案件的处理公平、公正,今年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在《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幅度内,统一明确了伏休管理处罚标准,对查获的伏休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具体如下:
(一)对伏季休渔期间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一律按《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8.7KW以下的渔船,每船处1000元罚款,8.8-14.6KW的渔船,每船处2000元罚款,14.7-29.3KW的渔船,每船处4000元罚款,29.4-44KW的渔船,每船处6000元罚款,44.1-88.1KW的渔船,每船处10000元罚款,88.2-109.9KW的渔船,每船处20000元罚款,110-299.9KW的渔船,每船处30000元罚款,300KW以上的渔船,每船处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伏休期间无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一律按《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8.7KW以下的渔船,每船处3000元罚款,8.8-14.6KW的渔船,每船处5000元罚款,14.7-29.3KW的渔船,每船处10000元罚款,29.4-44KW的渔船,每船处20000元罚款,44.1-88.KW的渔船,每船处30000元罚款,88.2-109.9KW的渔船,每船处40000元罚款,110-299.9KW的渔船,每船处80000元罚款,300KW以上的渔船,每船处10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三)对伏季休渔期间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一律按《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109.9KW以下的渔船,每船处30000元罚款,110KW以上的渔船,每船处5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伏季休渔期间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的,一律按《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的并处1000元罚款,对经营性的并处30000元罚款。
(五)对伏季休渔期间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的,一律按《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水产品市场价格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休渔期间,全市沿海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将会同公安边防、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全方位加大海陆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带头违规、暴力抗法、未纳入管理的“三无”渔船等顶风而上的违规者。对违规渔船除按规定处罚外,违反伏休规定一次的,扣除当年度15%油价补助;对因伏休违规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暴力抗拒检查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渔船,全省予以通报,三年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取消三年内涉外入渔资格,取消当年度燃油补助;对养殖渔船非法从事捕捞生产的,扣减50%油价补助。
问:伏休期间,除禁止上述违规行为外,还有哪些方面的要求?
答:伏休期间,休渔渔船不得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出海生产或未经批准擅自到他国管辖海域生产。根据农业部通告精神,6月1日起将实施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渔船应在休渔期间及时更换不合格网具。捕捞专项资源时,不使用禁用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作业。潍坊市将结合海洋捕捞渔具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渔具清理整治,坚决打击、取缔禁用渔具,组织渔民更换不合格渔具,严格执行海洋捕捞准用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规范渔具渔法使用,切实做好渔业资源养护工作。伏休期间发生涉外渔业事件的渔船,一律扣减2014年度全部燃油补贴,处以最高限额罚款,按规定吊销其捕捞许可证。
休渔期间,所有休渔网具必须捆扎入库存放,在陆上确属无法存放的,可捆扎整齐放置船上封存。渔船标识必须符合全省统一规范标准,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船用信息终端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渔船修造厂家必须按相关规定开展渔船修造业务,无船检部门开具的《开工批准书》,一律不得擅自制造、改造渔业船舶,对坞修及在建渔船应设立标识牌,注明船名号、批准文号、上坞时间、监管人及预计下坞时间,制作渔船位置图。
问:伏休管理对渔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都有哪些要求?
答:各级渔业执法机构、人员,要服从指挥调度,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认真执行《渔业法》、《行政处罚法》等各项规定,统一处罚标准,严格执法程序,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伏休期间,对查获的违规行为一律执行海查陆处制度和一般程序实施处罚,并按规定录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管理系统和潍坊市行政执法业务系统,确保程序合法、处罚合理、结果公开。
问:休渔期间如何加强渔港码头的监督检查?
答:(一)沿海各市区伏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门人员对辖区内的港湾、码头、船厂等渔船停泊点进行巡回检查,重点检查伏休期间是否有休渔渔船违规出海生产;是否有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是否有制造、销售禁用、取缔的渔具等违法行为。利用伏休渔船停港的有利时机,加强对渔船证件的检查,通过认真查处海洋无证捕捞行为,严肃渔业许可制度,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
(二)落实专人管理和分片包干管理制度,充分利用渔船信息终端救助系统、渔船电子身份识别标签、港口视频系统等信息化设备,加强对渔港和渔船停泊点及伏休渔船的监管,密切关注伏休期间渔船动态。利用伏休时机,组织开展港口、渔船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船东船长做好渔船停泊值班、维修保养,船员技能培训和渔船保险工作。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消除各种事故隐患。
(三)认真抓好渔港、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确保休渔渔船安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做好灾害天气的预警和防范工作,及时通过渔船信息终端救助系统、渔业岸台、电话、传真等方式转发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渔船落实防灾减灾措施。
问:伏休期间,海上执法检查怎样开展?
答:(一)伏休期间,全市各级渔政管理部门合理调配渔政船和执法力量,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海上巡航检查。在沿海市区对所辖海域管理的基础上,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执法船将根据情况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管理,进一步加大违规渔船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积极配合参与省里组织的巡航执法工作,并根据管理实际,组织开展全市海上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打击带头违规、规模性违规及暴力抗法行为。
(二)对抓获的违规渔船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海上涉嫌违规渔船一律扣押回港后由陆地工作组负责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对顶风而上,带头违规,破坏资源严重的渔船,一经查实,一律实行异地看管扣押,并严格按照《山东省伏季休渔执法规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没收其渔船;对抗拒执法检查的移交公安边防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对水产品批发市场及非休渔渔船的管理要求是怎样的?
答: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水产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精神,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坚决堵住违规渔货的销售渠道。严格按照幼鱼比例检查的规定和要求,重点加强幼鱼比例检查力度。
对主作业类型为钓具的非休渔渔船,要加强渔具渔法检查,防止个别渔船以从事钓具作业为名,夹带休渔渔具出海生产,扰乱伏休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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