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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民生政策:社会保障类

潍坊日报 2014-04-08 16:13 大字

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民本民生,把更好地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建设文明富裕新潍坊的重中之重。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动落实好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民生政策,不断强化群众意识、提高服务能力,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潍坊市民生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从4月2日开始,对现行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就业创业、支农惠农、其他保障7大类、67项民生政策,我们将开辟专栏每周发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这些政策由各县市区具体兑现落实,为更好地服务城乡居民,此次一并公开市级主管部门咨询、监督电话。对今后新出台民生政策,我们将及时整理,不定期公开,敬请关注。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政策

为建立与潍坊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广大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参保居民可享受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等。

1.补贴对象:一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二是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潍坊市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

缴费补贴。自2014年2月21日起,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特殊困难群体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补贴程序: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居)委会收齐所需材料后上报乡镇初审,再报县级社保机构复核,经确认符合领取条件的,按月发放养老金。缴费补贴实行即缴即补,不需要单独申请。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需要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申请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人社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102815。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政策

城市低保,是政府为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而实行的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纯收入之差的救助制度。保障标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维持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气)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确定。

1.补助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补助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中心城区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其他县市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10元。

3.申请程序: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村委会(或企业工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时要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的,要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

4.资金发放: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单和确定的补差额,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5.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联系电话:8090139。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政策

农村低保,是政府为帮助农村贫困居民维持基本生活需求而给予差额救助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建立并实施该政策。

1.补助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潍坊市农村居民。

2.补助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中心城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滨海区和峡山区)和诸城、寿光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700元,其他县市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

3.申请程序: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民主评议、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具体程序是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提出申请,村(居)委会也可以代为提交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或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张榜公示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对申请人家庭根据认定条件进行信息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审批后,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长期公示。

4.资金发放: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单和确定的补差额,按季或按月通过“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直接发放到户。

5.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联系电话:8090139。

四、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政策

农村五保供养,是国家为保障农村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吃饭、穿衣、住宿、看病和妥善处理后事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方面。根据《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政策。

1.补助对象:农村村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2.补助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不低于4800元和3600元。

3.申请及供养方式:(1)供养申请。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2)供养方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方式,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方式,患有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的应当分散供养。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联系电话:8090139。

五、中心城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政策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潍坊市城区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该政策。

1.救助对象:中心城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滨海区、峡山区)范围内常住户口,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家庭,均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1)因遭遇火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造成基本生活设施破坏,无生活自救能力,家庭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2)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3)低保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50%之内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中因患大病、重病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明显高于家庭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4)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家庭生活存在严重困难且一年内未获得其他救助的;(5)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00%-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人,因患大病、重病、上学等支出费用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6)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0%-200%范围内的单亲家庭,因患大病、重病、子女上学等支出费用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救助标准:各区根据各自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的困难类型确定当地的救助标准。(1)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确定,每户全年不超过两次,救助金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4000元。(2)只适用“救助对象(4)”的临时困难救助,每户每年救助款不超过1500元。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一年内获得其他机构救助,但救助金额不足1500元的,也可以申请类别“救助对象(4)”的临时救助,但临时救助与其他机构救助总金额全年不超过1500元。(3)低保家庭特困新生入学救助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3.申请审批程序:(1)申请。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收据、有关病历,学籍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2)公示。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由村委会(社区)单独或协助镇政府(街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填写《潍坊市城区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在村委会(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3)审批。镇政府(街道)进行审核,并提出临时困难救助初步意见,报区民政部门批准后拨付资金。(4)临时困难救助金由镇政府(街道)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于当日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区民政部门也可直接发放。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联系电话:8090139。

六、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政策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从2010年8月起实施该政策。

1.救助对象: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教育大学新生,可以申请一次性新生入学救助。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不享受该项救助。

2.救助标准:每人一次性救助不低于4000元。

3.救助程序:(1)申请。每年8月10日前,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高考录取新生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A、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B、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C、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D、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2)受理及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受理救助申请,并根据现有低保档案资料及时审核申请人相关材料,了解申请人家庭和高考入学情况。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申请审批表》,于8月15日前报县(市、区)民政部门。(3)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现有低保档案资料对上报材料进行二次审查和审批。(4)发放。救助金于8月底前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到救助对象。(5)反馈。享受教育救助的低保家庭高考录取新生,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将学校出具的收费复印件或原件寄回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联系电话:8090139。

七、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政策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潍坊市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该政策。

1.补助对象: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

2.补助政策:(1)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实行分类施保,当地现行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予以保留。(2)鼓励和引导城镇“三无”人员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30元。(3)在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由所在福利机构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4)政府资助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3.申请程序: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按照本人自愿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并公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执行。

4.资金发放:集中供养经费,按照同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核定数额,按季直接拨付到供养机构;分散供养经费,由同级民政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度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5.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联系电话:8090169。

八、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自2010年1月起实施该政策。

1.保障对象:孤儿;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携带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孤儿是指失去父母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2.安置与申请程序:孤儿养育主要有机构养育和社会散居两种方式。机构养育指集中到专业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社会散居包括:亲属抚养、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核程序是: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查相关材料,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

3.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72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

4.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5.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联系电话:8090169。

九、财政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政策

2013-2015年,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促进潍坊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实现社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

(一)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新(扩)建政策

1.补助范围:经民政部门批准,由政府或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方式新(扩)建的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等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申报补助。居家式、会员制、产权式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养老机构或设施,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自建用房、购置和原有设施改建的新(扩)建养老服务设施和对租赁用房的新(扩)建养老服务设施,分别按新增每张床位5500元和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改造政策

1.补助范围:经民政部门批准,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实施基础设施改造、增加大型设备、完善养老功能等改造内容,使核定养老床位达到规范标准要求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申报补助。居家式、会员制、产权式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养老机构或设施,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改造项目,按核定床位数,按每张床位2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

(三)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政策

1.补助范围:经民政部门批准,现已运营、养老床位达到一定规模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可申报补助。其中,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会员制、产权式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上年度实际入住的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每人每年分别给予360元、600元、720元运营补助,连续补助3年。

(四)支持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政策

1.补助范围:经民政部门批准,由政府或社会组织、个人兴建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及开展日间照料服务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2.补助标准:对达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规定一、二、三类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以上、1085-1599平方米、750-1084平方米)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五)支持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政策

1.补助范围:民政部门单独兴办或与其他组织、企业合办,辐射本行政区域的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2.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按每县100万元标准拨付项目单位。

以上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联系电话:8090169。

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政策。

1.补助对象:具有潍坊市户籍、年龄在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80-9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老年人。

2.补助标准:高龄津贴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其中,80至89周岁、90至99周岁老年人分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200元。

3.申请及审批程序:(1)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因身体原因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子女代为申请。无子女或子女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从下个月起发放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资金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按月发放,可与低保金同步发放,分别标注;也可单独为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办理高龄津贴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5.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联系电话:8090169。

十一、90岁以上老人长寿补贴政策

2006年,山东省建立百岁老人长寿补贴制度。2013年3月,市老龄委、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90岁以上老人高龄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将政策覆盖到90岁以上老年人群。

1.补贴范围。具有潍坊市常住户籍,年龄在90周岁(以二代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为准,含90周岁)以上的老人。

2.补贴标准:年龄在90-99周岁的老人,每人每月60元;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不少于600元。此项政策与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3.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90周岁以上老人,经村(居)委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县(市、区)老龄办审批。审批结果、补贴数额等在所居住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县(区)老龄部门根据审定结果,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老人手中。

4.资金发放:按月或季由各级老龄办或有关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享受高龄补贴的老人去世或迁出潍坊市的,从去世之日或迁出之日的下个月停止发放补贴。

5.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老龄委办公室。联系电话:8091103,8091106。

十二、优抚安置等涉军保障政策

(一)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

1.补助范围: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等。

2.补助标准:因战因公因病包括十级,其中,一级,因战43630元、因公42250元、因病40870元;二级,因战39480元、因公37410元、因病36010元;三级,因战34640元、因公32560元、因病30490元;四级,因战28390元、因公25630元、因病23550元;五级,因战22180元、因公19390元、因病18010元;六级,因战17330元、因公16400元、因病13860元;七级,因战13170元、因公11780元;八级,因战8310元、因公7610元;九级,因战6910元、因公5540元;十级,因战4850元、因公4150元。

烈士遗属,城镇13860元、农村797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城镇11890元、农村7610元;病故军人遗属,城镇11190元、农村729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3025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30250元,红军失散人员13650元,在乡复员军人抗战时期入伍的772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其他时期入伍的722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3840元,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每月补助10元,部分烈士子女1560元。

3.资金发放: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流程,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政策

1.补助范围: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2.补助标准: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4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4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3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3.资金发放:按照“各级市委组织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流程,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2011年10月29日和11月1日,新《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退役士兵安置作出了重大改革,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新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实现了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城乡退役士兵享有同等安置权利。

1.自主就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由政府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2.安排工作。需要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至少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5)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6)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自愿选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3.退休与供养:(1)退休条件。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年满55周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2)休养条件。以下情况作休养安置: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安置条例中“安置工作”办法办理。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1)补助范围:一是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二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补助标准: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该补助由退役士兵本人持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退出现役证等证明材料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另外,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之后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也可按原安置办法选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按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或2.5倍发放。

2.生活保障和其他优惠政策。在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待业分配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放生活补助费。对已安置就业但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的退役士兵,符合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及时纳入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就业服务。各类人才交流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以及档案管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3年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或各级机关招考国家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2)社会保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结存额,并入新建立的个人账户。

(3)其他优惠。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凭《士兵退出现役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在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等方面,享受相关优先、优惠待遇。

(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

1.补助范围:服现役期间的义务兵家庭。

2.补助标准: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发放。

3.资金发放:义务兵优待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由乡镇(街道)按标准发放。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民政局优抚科。联系电话:8090167。

十三、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治丧负担,完善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推进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潍坊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该政策。

1.免费对象:在潍坊市域内死亡,并在本市各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1)具有潍坊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潍坊户籍在外地死亡回本地办理火化的人员);(2)本市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收养、救助人员;(3)在潍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潍坊市户籍的学生;(4)驻潍部队现役军人;(5)本市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体。

2.免费项目:(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2)馆内遗体搬运;(3)车辆、遗体消毒;(4)一天内遗体普通冷藏;(5)环保型火化炉遗体火化;(6)100元之内普通骨灰盒一个;(7)一年内金属全封闭架骨灰寄存。以上免费项目是指在本市相应的殡仪馆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最高免除标准为每具1110元。

3.审批程序:规定免费范围内的人员死亡后,丧事经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持医疗机构(含疾病控制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含《居民死亡推断书》)或村(居)委会、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相应殡仪馆填写《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逝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逝者为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抚养的人员,需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4)逝者为在潍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逝者为驻潍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或学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联系电话:8221115。

十四、残疾人特殊群体保障政策

(一)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

为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自2010年起,潍坊市对城乡低保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再给予生活补贴。

1.补贴范围:具有潍坊市常住户口且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即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类别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视情况适时调整。

3.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等材料。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县(市、区)残联审批后,发给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证。

4.生活补贴发放:县(市、区)残联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发放到补助对象。

5.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残联教育就业部。联系电话:8789478

(二)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政策

为使残疾儿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救助,最大程度补偿儿童生理、心理缺陷,为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2012年起,潍坊市对0-7岁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救助,2013年起,救助范围扩大至0-9岁。

1.救助范围:符合条件的城乡有康复需求的0-9岁贫困残疾儿童,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一户多残的贫困残疾儿童。资助范围包括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脑瘫儿童、孤独症儿童、智力儿童、肢体残疾儿童。

2.救助条件:(1)具有潍坊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诊断证明(有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经定点专业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3)符合相应实施项目规定的年龄;(4)家庭经济困难(社会散居残疾孤儿不受限制),并保证受助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其中,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每年不少于10个月,脑瘫儿童每年不少于9个月。

3.救助标准:(1)康复训练救助标准。贫困聋儿(助听器)、脑瘫、孤独症、智力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2000元。对贫困聋儿患者给予配发助听器补助,每人补助10800元(9600元用于购买助听器2只,1200元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脑瘫儿童每人年补助辅助器具装配费1200元。(2)人工耳蜗救助标准。对年龄在1-6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双裸耳听力损失≥90分贝),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的,免费提供人工耳蜗1套;手术费用按每人12000元补助,用于术前复筛检查、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按每人14000标准对术后一学年(10个月)的康复训练给予补助,主要用于术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等。

4.救助时限:听力语言、智力、孤独症、脑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时间原则上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5.救助程序:(1)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家长(监护人)持家庭户口本、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证明及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2)审核程序。乡镇(街道)残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筛查,报县级残联复审。县级残联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和康复潜力评估,审批结果在残联门户网站按不少于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通知监护人,给符合条件者发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安排到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实施康复;不符合条件者,给予书面说明或当面告知具体原因。

6.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残联康复部。联系电话:8789477。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

1.补贴范围:主要是城乡下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l2995—2006)的相关规定。

2.补贴标准:每车每年补贴260元。

3.申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持相关证件和购车凭证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理申请手续,乡镇残联统计上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县(市、区)残联负责把补贴资金发放到残疾人。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残联组联维权部。联系电话:8789461。

(四)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政策

为保障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教育救助制度,2012年起,潍坊市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发放助学补助金。

1.补助对象:具有潍坊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子女。

接受学前教育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学生、大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残疾人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补助。

2.补助标准:(1)学前教育。接受康复训练,年龄14周岁以下未进入普通幼儿园的残疾儿童,在经市残联认定的康复训练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当年累计九个月(含九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年发放康复补助金2000元。(2)义务教育。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在校残疾学生免除生活费;义务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600元。(3)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免除普通高中在校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学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500元。(4)高等教育。在校残疾大学生、研究生,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研究生考试的残疾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分别按照大专3000元、本科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同等学历只补助一次。(5)贫困残疾人子女义务教育阶段、高中中职、本专科教育参照残疾人学生补助标准减半执行。

3.申请审批程序:(1)符合助学补助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于每年6月份,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潍坊市残疾学生助学补助金申请表》或《潍坊市贫困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金申请表》。(2)县(市、区)残联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并公示,中心城区由市残联统一审核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秋季开学前发放到位。

4.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残联教育就业部。联系电话:8789478。

(五)残疾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1.扶持对象:具有潍坊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以个人名义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残疾人。

2.扶持标准。(1)残疾人自主创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按照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2)残疾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3)残疾人在社区内个体就业,从事“三修”(修鞋、修车、修锁)、种养殖业,开办“五小”创业店(小商店、小维修店、小理发店、小吃店、小加工店等)便民服务的,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4)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个人申请,经县级以上残联批准,参加正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有偿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5)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参加社会保险的,享受人社部门规定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仅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按社平工资缴费额的70%,期限为三年。(6)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资金仅适用于首次创业的残疾人,原则上每人只限一次,同一人变更登记或重新注册登记的,一般不给予二次扶持。

3.扶持条件:(1)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在自主创业或经营过程中资金确有困难。

4.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潍坊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经审批享受扶持政策的残疾人,持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和资金投入、场地租赁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扶持资金。

5.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残联教育就业部。联系电话:8789478。

十五、见义勇为基金

1.主要内容:表彰奖励见义勇为行为及救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

2.补助标准: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奖励1万元,牺牲人员追加慰问金3万元,见义勇为先进群体奖励2万元,对见义勇为特困家庭进行救助,每月救助400元,每期期限2年。

3.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市委政法委见义勇为基金会。联系电话:8789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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