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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简介

今日周村 2013-10-09 23:43 大字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198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征收土地使用税。2007年,国务院、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纳税人: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上述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适用税额:北郊镇、南郊镇、经济开发区、青年路办事处、丝绸路办事处、大街办事处、永安办事处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8元,王村镇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7元。

三、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四、应纳税额计算: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五、相关法律责任:1、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2、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造成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补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构成逃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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