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刚:本院执行的执行人梁家峰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拍卖你所有的位于滕州市荆河街道安乐组团6号楼3单元505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滕房权字第014805510号)。因你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该房屋产权证原件,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鲁高法(1999)23号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联合通知第三条之规定,现公告此房屋产权证作废。
滕州市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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