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强险负次要责任方反多赔,未投交强险负次要责任方反多赔
案情介绍
家住胶州铺集镇的张某驾驶借来的一辆轿车,从胶东镇至店口村途中与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双方均受伤。其中,李某花费医疗费8000元,经鉴定残疾赔偿金30000元,张某财产损失1770.30元。两车均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事后,主要责任者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车主承担因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39974.71元。而被告方张某及车主认为,双方均有损失,应按照责任划分由李某承担90%的责任,张某承担徐某损失的10%。
律师说法
机动车辆需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方可上路行驶。该案中发生事故的两车均未投保交强险,根据《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规定,彼此应首先对对方损失在交强险限额 (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11万,财产损失2000元)内赔偿,不足部分方按责任划分承担责任。
虽然张某责任小,但对方损失金额大(38000元),李某责任大,但对方损失金额小(1770.30元),且均未超过交强险限额。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该轿车车主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应由张某赔偿李某38000元,李某赔偿张某177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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