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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要求多渠道解决企业职工住房困难特殊企业可自建职工住房

济南时报 2011-12-16 22:09 大字

□记者 范俐鑫 实习生 隗萌

12月15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通过相关企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等多渠道,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问题。

企业可出资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意见,山东鼓励企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只用于出租,不得出售。企业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可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在企业相对集中的地段,由相关企业出资参与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

“特殊”企业可集资合作建房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有土地组织开展集资合作建房,并纳入所在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

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国有工矿企业是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按照法人单位和企业性质,国有独资公司应严格落实省有关规定,筹措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国有控股公司应通过股东会决定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应积极做好其他股东工作,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积极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居民也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费用。

建公租房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对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集资合作建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

对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予以支持。市、县财政将积极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试点。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原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暂不改变用地性质;原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不再缴纳用途差价。企业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租房面积低于6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集资合作建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的,严格控制套型标准。公共租赁住房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企业公共租赁住房、集资合作建房供应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职工。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严禁任何单位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者进行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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