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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设施伤人怎维权?律师提醒:寻找致害物的产权人是关键

济南时报 2011-03-10 05:10 大字

时报3月9日讯 (记者柴颖颖实习生马瑞萍)近日,市民刘某致电本报新闻110热线反映,自己晚上逛街时在施工路段绊倒摔伤导致伤残,至今不知该去哪里讨个说法。

在去年8月的一天晚上,刘某逛街时被人行道上一处开挖路面后留下的豁口绊倒,家人赶紧将他送往医院,经诊断是七级伤残。刘某找到市政部门询问,市政部门称此处破路未报审批,找不到具体施工人,不能确定致害者。同时,刘某也没法证明此伤害是由开挖路面后留下的豁口所致,无处维权让刘某犯了难。

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韩宪亮律师称,此类公用设施伤人案症结所在是管理缺位。施工企业、产权人、管理责任人对公用设施疏于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缺乏意识,事故就容易发生。因此,市政管理部门以没有办法找到具体施工人,没法确定致害者的理由是不充分的,由于其内部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刘某有义务证明自己所受的伤害是由于开挖路面后留下的豁口所致。

韩宪亮称,遭遇“路障”绊伤,受害方准确寻找到致害物的产权人是赢得诉讼的关键,同时需要证明自己所受到的伤害与致害物有直接关系,即寻找现场目击证人。这样就能要求致害物的产权人承担因疏于管理导致损害结果的赔偿责任,这也适用于所有不明物体的致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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