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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不准”明令禁止乱收费

潍坊晚报 2006-03-03 00:00 大字

本报综合消息省质监局日前出台《山东省质监收费二十不准》,严厉打击质监系统乱收费行为。禁令从规范全省质监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会团体收费行为3个方面,对20种行为明令禁止。

“收费二十不准”提出,质监行政机关及下属单位,不准延期执行或拒不执行国家和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不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改变执收单位、转变收费性质、调整资金管理方式、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不准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拒绝引入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垄断经营、指定服务、强制收费;不准隐瞒应公示收费信息、对收费对象提出的收费质疑不明确答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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