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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不尽赡养义务 与八旬老人对簿公堂 法院最终判决养子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

黄海晨报 2017-06-21 04:2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王郡媛)

都说养儿防老,毕某、殷某因没有生育子女,便领养了毕某某。但成年后的毕某某,很少对老两口尽赡养义务,无奈之下,老两口将养子告上法庭。

毕某和妻子殷某一生没有生育子女,因符合收养政策,1982年5月20日,毕某、殷某收养了毕某某,并在五莲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毕某某一直与毕某、殷某一起生活,毕某某成年后,毕某、殷某按照农村习俗,为毕某某盖了房并为其娶妻成家。

因年过八旬,近年来,毕某、殷某体弱多病,且无其他经济来源,仅靠毕某的革命伤残军人补贴维持生活,生活上陷入困境。

作为养子的毕某某,对毕某、殷某照料很少,也没有经济帮助,很少尽赡养义务。为此,毕某、殷某要求毕某某履行赡养义务,毕某某拒不理睬。

无奈之下,2017年1月26日,毕某、殷某来到五莲县法律援助中心,向五莲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五莲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案后,多次深入受援人家中走访调查,了解和掌握了具体事实后,援助律师认为: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受援人毕某、殷某与毕某某已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毕某、殷某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当毕某、殷某年老失去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难时,作为养子的毕某某无论依据情理还是法理,都应当尽赡养义务。

因该纠纷属家事纠纷,援助律师数次到老两口家中征求其意见,组织双方见面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房屋居住问题上僵持不下,无奈,老两口提起了诉讼。

据了解,老两口与毕某某之妻各有一处平房和院落,在拆迁安置前,双方对该两处房屋进行调换并在村委会进行了备案登记。而毕某某目前居住的楼房,是由其妻调换后的平房安置补偿所得,并非老两口误认为的该楼房是由其原有平房安置所得。

经调查,法院对此也予以认可,最终作出判决:维持双方的收养关系,同时毕某某每月需向老两口支付500元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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