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实施多项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创业
一、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可享受职介补贴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社会办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向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使其实现就业,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办理就业登记的,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参加就业创业培训人员可享受政府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或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视为就业情况给予600—1800元补贴。由个人或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新招用四类人员组织培训的,按照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参加就业培训人员首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鲁价费发〔2005〕174号文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
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方式实现就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实际缴费月数,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按照日照市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550元/月)执行。
六、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岗位,申报认定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对安置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七、自主创业成功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各类劳动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申请时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申请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500元;吸纳就业3人及3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3人以下的补贴1000元。
八、自主创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
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城乡妇女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境外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经济实体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确定为5万元。带动就业在3人以上的妇女创业项目,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8万元。对高校毕业生或从事家庭服务业的自主创业人员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最高10万元标准发放贷款),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个人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不贴息。个人自主创业属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九、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可享受见习补贴
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日照生源高校毕业生(日照生源满足不了的专业市外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的人员。见习补贴标准为基本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50%,其中财政困难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30%、市和区县财政各承担10%。
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创业或招用持证人员的企业可享受税收减免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税费减免优惠。自主创业人员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十一、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城乡用人单位及各类劳动者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唯一凭证。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时,即可申请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全市统一咨询电话:12333。具体业务咨询电话:市直, 8866151;东港区,3663332;岚山区,2616759;莒县,6222321;五莲县,5226007;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83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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