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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提高工伤人员待遇

日照日报 2011-08-08 00:27 大字

本报五莲讯(通讯员 王增仕 厉拥政)近日,五莲县为切实保障1至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对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提高。

这次调整的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全县共涉及1至4级工伤人员79人,享受生活护理费人员6人,供养亲属121人。

对符合条件的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级175元、2级170元、3级165元、4级160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调整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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