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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老有所养”不再是梦想

日照日报 2011-08-16 00:2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费洪芹)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老有所养”愿望的重要之举。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照市已正式出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日照市将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年老基本生活。全市自7月1日起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基金筹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其中,日照市个人缴费标准在国家、省规定100—1000元10个档次的基础上又增加7个档次,即每人每年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同时,日照市还将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等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补贴标准,缴费即补。其中,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日照经济开发区,市、区县财政承担中,参照新农保办法予以补助;莒县属省财政直管县,按照对五莲县的补助水平予以补助。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管委)按照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莒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各区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年满60周岁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55—59周岁领取待遇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计发系数执行。

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支付。

基金监管机制:财政专户管理+实时监控监督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为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日照市专门成立日照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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