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真是“实力坑友” 男子无证酒驾肇事 竟“忽悠”好友顶包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李珊) 朋友是用来干嘛的?是用来分享美好事物的,是用来有福同享的?在陈某眼里这些都不是,朋友是用来“坑”的,驾车出了事故,竟“忽悠”好友来“顶包”,这位好友付出的代价有些大。
7月24日凌晨2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市区滨州路大学城夜市路段处发生一起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在事故现场,女子李某自称是肇事车辆驾驶人,在民警对事故处理依法对李某进行询问时,发现李某神情紧张,且对事故现场情况的陈述有多处疑点。
民警遂对李某进行法律政策的宣讲,试图攻破其心理防线,并立即联系大队指挥中心调取事故路段附近的视频监控和卡口照片,寻找肇事车辆信息。经过大队事故民警的连夜调查,肇事车辆真实驾驶人陈某于次日主动投案自首。
据了解,陈某是无证酒后驾驶,沿滨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学城夜市路段时,与行人周某相撞,致周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因害怕受到法律制裁,便抱着侥幸心理,教唆好友李某冒名顶替。目前,该事故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窝藏、包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在此,日照公安交警提醒,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主动配合交警调查。指使他人“顶包”,或者替他人“担责”,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照公安交警再次呼吁大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如若交通事故不能避免,那就敢于担当,积极救助,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切莫因一时侥幸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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