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知识(十一) 立遗嘱人死亡,公证了的遗嘱也可以“变更”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一位中青年男子李某来到日照市德信公证处声称,他父亲生前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主要内容是,其父亲自愿决定,在死亡后,将其个人的财产由李某一人继承。前不久,李某的父亲去世,李某刚结婚不到一年,但因感情不和,小两口正在闹离婚,正为其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闹的不可开交。李某把父亲立遗嘱及小两口闹离婚的事告诉了自己的母亲,他和母亲都觉得,结婚不到一年,小两口闹离婚又这么严重。从心里都不想将李某的父亲立遗嘱留给李某的遗产,让妻子(儿媳妇)分得份额,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哪该怎么办呢?
于是,李某和母亲两个来到了山东省日照市德信公证处寻求帮助。
承办公证员了解案情后,根据李某和其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鉴于李某父亲的遗嘱已生效,但遗产尚未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李某自愿申请办理一份声明公证,在声明书中明确表示,李某自愿放弃其父亲所立遗嘱中其享有的继承权。然后,再根据法定继承的形式,李某再次放弃法定继承的份额,从而最终实现李某父亲的遗产由李某的母亲通过法定继承一人取得。从而避免在小两口离婚时,李某的妻子从李某父亲的遗产中分得份额。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如果李某通过遗嘱取得其父亲的遗产后,李某所继承的财产就是小李夫妇的共同财产。于是,刘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7条规定,自愿选择放弃遗嘱继承权。
【知识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公证处 胡宗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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