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还贷提取”业务详解
委托按月还贷提取的含义:指借款人和配偶在履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委托公积金中心,每月从其公积金账户中,划出规定金额的公积金到指定银行卡的公积金提取业务。
申请人:是指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借款人可单独申请,配偶不可单独申请。
签约条件:申请签约时贷款没有逾期应还款额。
申请签约时需携带的材料:《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身份证原件、还款银行卡。配偶同时申请签约的,同时提供配偶的《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配偶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卡。
受理管理部:借款人缴存公积金所属管理部。
签约程序:1.借款人携带材料到缴存公积金所属管理部当面提出申请。配偶也申请的,需与借款人同时到场签约,不需要再到配偶缴存公积金所属管理部申请。
2.借款人缴存公积金所属管理部受理申请,并与申请人签订《日照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还贷提取协议书》。
3.公积金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按月为申请人划转所提取资金。
按月提取正式启动条件:
1.借款人已正常归还贷款一期及以上,当前月没有逾期应还款额;
2.签约的公积金账户均未被冻结;
3.签约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贷款余额的5%;借款人或配偶为他人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超过本人贷款余额与两人分别担保贷款余额之和的5%。
满足以上条件,签约后次月起按月还贷提取业务正式启动。
按月提取暂停和恢复:约定提取日(即还款日)贷款存在逾期应还款额的,委托按月提取协议暂停执行;待重新满足正式启动条件后,委托按月提取协议恢复执行,但协议暂停期间借款人归还的贷款本息不再办理补提。
协议终止:遇下列情形之一,委托按月提取协议终止执行。
1.贷款结清次月委托提取资金划转后;
2.本协议有效期内,签约人主动书面申请终止协议的;
3.借款人欠缴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
4. 最近12个月累计出现3次贷款逾期的;
5.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月提取金额:借款人夫妻双方月还贷提取总额为上月实际还款额(含提前还本和提前结清部分),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内可使用资金不足时,从签约的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继续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内可使用资金小于上月实际还款额的,提取总额为公积金账户内可使用资金。
公积金账户内可使用资金是指公积金账户内总余额扣除因借款和担保应保留的金额。
借款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余额之和不低于贷款余额的5%;借款人、配偶同时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提取后账户内应保留余额不低于贷款余额和所担保贷款余额之和的5%。
提取资金收款账户:借款人所提取资金划转到本人的还款银行卡,配偶所提取资金划转到配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
特别提醒:借款人应始终关注还款情况,在因未按时缴存公积金、公积金账户被冻结、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还款等原因,提取资金未到位或不足的情况下,及时往还款银行卡内存入足够的还款资金,避免发生逾期,影响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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