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本报岚山讯(通讯员 刘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贷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呢?近日,岚山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据了解,王某与胡某系两夫妻,家里经营冷藏厂生意。2015年12月1日,因资金周转困难,二人向好友陈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二年,年息为12000元,当日,陈某向二人交付款项。2017年初,王某与胡某因经营失败,将冷藏厂变卖,负债200余万元。陈某遂多次催要借款,二人均表示已无力偿还。2017年9月,陈某将王某与胡某诉至法院。
该案经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胡某自愿向陈某借款,陈某亦交付款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王某与胡某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但本案中,王某与胡某二人已明确表示无力偿还该笔借款,故陈某解除合同并要求二人提前还款的主张,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关于“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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