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部门联合“出招”关爱农村留守儿童 《日照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出台
本报记者 张超 王郡媛
月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日照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从现在起至年底,在全市联合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方案主要包括落实法定监护责任、落实强制报告责任、落实临时监护责任等六方面任务,为全市余名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保护。
根据方案计划,到年底实现全市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的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法定监护
落实法定监护责任,督促家庭尽责
方案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单独居住、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且有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与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强制报告
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化报告意识
方案要求,作为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规定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人监护、单独居住、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
强制报告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临时监护
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做好保护照料
方案要求,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就近护送留守儿童到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
民政部门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
留 守 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留守儿童提供临时照料服务。
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为临时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并根据儿童实际需求,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
农村留守儿童因交由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予以协调保障。
控辍保学
落实控辍保学责任,确保返校复学
方案要求,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户口登记
落实户口登记责任,解决户籍问题
方案要求,各区县民政部门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公安机关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打击遗弃
依法打击遗弃行为,维护儿童权益
方案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
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
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养育或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恶劣,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
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落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
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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