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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知识(一) 示范仲裁条款

黄海晨报 2016-11-04 00:00 大字

一、合同仲裁条款:(适用于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订立,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日照仲裁委员会。(2)………。

二、仲裁协议书(适用于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双方在发生纠纷前后订立):

因××合同(协议)发生的或与××合同(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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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进一步明确了仲裁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仲裁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

一、什么是仲裁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把他们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共同交由他们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依据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合同等在核定事实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纠纷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仲裁作为解决社会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手段,能够结合纠纷的具体特点,把握双方利益,通过协商调解促使纠纷当事人消除分歧、达成一致,保护双方的利益,减轻民商事纠纷的负面效应。

二、仲裁的特点

作为一种解决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的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诉讼途径,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是否将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交予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三)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因此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四)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是世界性的通行做法。我国《仲裁法》和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明确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由此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五)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六)经济性。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第二,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用往往较低;第三,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会泄露,对当事人的运营发展影响较小。

(七)独立性。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显示出极大的独立性。

(八)权威性。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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