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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车库、储藏室要交维修资金

黄海晨报 2016-10-21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冯书琴)

10月20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近日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业主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标准和有关要求。

交存范围为: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二手房;出售的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和用于销售的非单一业主的非住宅物业。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日照市实际,当前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标准层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多层物业每平方米70元,标准层七层(含七层)以上的高层和非住宅物业每平方米90元;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公用车库内的车位)有面积的按照面积标准交存,没有面积的按照每个1500元交存;附属用房(储藏室、阁楼等)注明面积的,按照面积交存标准交存;已批准预售的商品住宅未交齐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同幢首套交存标准执行。

商品住宅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购房人应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办理产权初始确认前,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交存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部门不办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确认相关手续。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办理产权初始确认前,统一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专户。二手房在办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确认手续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部门应审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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