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男子胆太大 竟专偷摄像头 多次流窜作案,涉案价值5万余元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李珊 通讯员 贾林)监控摄像头是为了防盗,有人却专偷摄像头。10月12日,莒县公安局店子集派出所联合刑警大队、合成作战中心,破获了多起系列盗窃监控摄像头案件。
9月30日下午3时许,店子集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辖区小区工地多个监控被偷,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到达案发地点,经过勘察现场,了解小区监控丢失位置、数量以及最近有无可疑人员进出小区等情况,民警暂没有发现任何可疑线索。
民警又到小区视频监控室查看摄像头丢失前保存的视频以及丢失地点周边监控的情况,通过对监控视频的分析,发现了一名身穿蓝色条纹T恤、黑色裤子的可疑人员,但是由于监控摄像头距离太远以及清晰度太低的问题,未能辨认出人员身份。
案件侦破工作陷入僵局,民警及时将案情汇报所领导,所领导迅速召集其他民警进行案情分析。通过反复查看该可疑人员作案的视频后,有民警联想到几年前盗窃摄像头的案件。
通过案件查询和梳理,民警找到了5年前盗窃监控摄像头案件的嫌疑人朱某某,经过认真比对,发现该视频中的可疑人员与嫌疑人朱某某系同一人。
10月12日,在刑侦大队、合成作战中心以及岚山分局中楼派出所的协调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搜出多个监控摄像头、交换机以及硬盘等设备。
经审查,朱某某交代其对监控设备很感兴趣,喜欢通过偷监控设备来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偷回家后没事就拿来“研究研究”。
面对从其家中搜出的大量监控设备,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对其作案的事实供认不讳。自去年以来,其多次流窜至店子、陵阳、寨里、龙山、城阳、中楼等地作案,盗窃摄像头、监控设备物品一宗,价值5万余元。
目前,朱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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