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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成矛盾减压舱

日照日报 2017-06-13 04:27 大字
本报记者 刘江雪 通讯员 张建锋李静静

“我和张某一个村,被他打了,心头上就跟有个疙瘩似的,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但是莒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很耐心地做工作,他们邀请的外部监督员也很热心地开导我,张某及时把损失给我赔付了,我寻思和张某也是邻居,以后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就和他和解了。”在接受采访时,莒县一经检察院调解同意和解的受害人郭某说。

“一气之下打了郭某,是我不对,理该承担责任,真没想到能得到老郭的谅解,更没想到检察院会对我宽大处理。”事后,张某和郭某分别到检察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张某和郭某本是和睦相处的邻居,因为琐事引发争斗,致郭某轻伤,双方反目成仇。尽管承办人积极引导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但双方内心并未真正冰释前嫌。案件公开宣告,经过几名外部监督员站在客观中立者的立场释法说理,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近年来,莒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执法办案始终,强化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以刑事和解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有效促进修复社会关系。

2014年以来,莒县检察院共对322名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刑事和解120件,帮助被害人落实赔偿款300余万元。

大量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背后有“规范而又温情”的措施。该院出台《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规范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范围、办案程序以及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程序,通过开展刑事和解积极化解矛盾。

着眼制度保障,莒县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拟不起诉轻微刑事案件引入外部监督机制的实施方案》,成立由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等组成的外部监督员库,充分利用外部监督员客观中立的地位,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更易被当事人接受的方式讲清法理,将执法办案过程深化为向群众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的过程。

通过第三方发声,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既能为受害方所接受,又能消除群众对检察机关“办关系案”的误解。

“对法定范围内的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启动外部监督程序作出不起诉决定,既彰显了‘违法必究\’的法律威严,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治温度。”莒县检察院检察长王伟说,“让那些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小、认错态度好、补救措施积极的人,重新改过自新,也让因案件产生的矛盾纠纷得到进一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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