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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振兴工业扶持办法(试行)

日照日报 2017-05-03 06:10 大字
为全面振兴工业经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莒县实际,制定振兴工业十条扶持办法,扶持对象为在莒县注册且纳税的工业企业和单位。

第一条 设立工业发展引导基金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3亿元的工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支持方式,与知名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合作,按一定比例放大,撬动和吸引银行、保险、信托等社会资本投入,共同设立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在扶持企业做大后,可通过股东回购、公开转让股权、协议减资、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2.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额度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量膨胀、优质工业项目、规范管理、挂牌上市、科技创新、贴息贷款等扶持。

第二条 鼓励工业企业扩大总量、规模

鼓励企业上规模。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第一年扶持10万元(其中5万元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二、三年分别扶持5万元。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每新增1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扶持10万元。

鼓励企业总量膨胀。对当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3亿元、6亿元、10亿元、25亿元、45亿元、240亿元的工业企业(集团),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工业企业(集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三条 鼓励工业强镇(区)建设

对当年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8亿元、20亿元、30亿元、70亿元、140亿元、210亿元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幅高于当年全县平均增幅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授予“振兴工业经济贡献奖”荣誉称号。

第四条 鼓励优质产业项目建设

对工业企业投资的优质产业项目,按程序由县工业发展引导基金跟投或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经县振兴工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将基金收益以转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条 鼓励工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鼓励工业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展览(销)会,加强工贸结合、内外贸结合,不断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工业企业经按程序批准参加的展览(销)会,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补助,按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助,每户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工业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通过引入专业管理咨询机构“把脉会诊、对症下药”,为重点工业企业提供企业战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诊断服务。对实施管理专家诊断整改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50%予以扶持,同一企业最高扶持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挂牌上市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全县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规模企业以及挂牌上市的企业,按现行政策执行。对企业实现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莒县,同时募集资金在莒县进行项目建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八条 鼓励工业企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工程,对当年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智能数字化设备(生产线)的工业企业,按工业机器人设备价款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度工业企业实施投资200万元以上信息化项目的,按软硬件、网络投资额6%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鼓励科技创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扶持;当年获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扶持。

对工业企业当年度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给予5000元补助;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给予2万元补助。同一专利按最高标准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强化要素保障

推行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采取先租赁后出让、长期租赁、租赁与出让相结合或者弹性年期出让的供应方式。土地出让价款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对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企业采用购买方式入驻标准厂房的,按成本价支付购置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给予3%优惠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节约集约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合作、转让以及其他方式重新利用的,平均投资强度每超过山东省最低控制标准50万元/亩的,建成投产后给予2万元/亩的补助。对2015年12月31日以后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主动建设多层厂房的,投资强度每超过山东省最低控制标准50万元/亩,建成投产后给予1万元/亩的补助。结合区位产业优势和企业自身优势建设多层厂房打造中小企业孵化园的,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5的,给予1万元/亩的配套补助。以上补助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享受。

扶持环保治理项目。对列入“十三五”污染源治理总体规划重点项目管理库名录的项目,按规划方案要求时间内完成达到验收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

由县振兴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于每年12月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有关企业进行评选认定,报县振兴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予以公布和扶持。

本扶持办法由县振兴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标准化建设、品牌创建等扶持办法按已出台的政策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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