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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惯犯三缄其口警方“零口供”破案

黄海晨报 2016-11-10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张超 通讯员 胡顺程)“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许多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嫌疑人都抱着这样的想法。但是,只要有详实的证据证实其犯罪,即使嫌疑人拒不认罪也同样被判刑。11月9日,记者从市公安局岚山分局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件,在零口供的情况下,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孙某依然难逃法网。

2016年9月22日上午,张某报警称自己的手机在集贸市场被盗。岚山头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通过走访调查和询问现场目击者,确定孙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随后将其抓获到案。但在询问中,孙某三缄其口,拒不交代犯罪事实。

据悉孙某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东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因盗窃被莒县公安分局治安处罚。对于孙某这样一个盗窃惯犯来说,其深知一旦认罪会带来怎样的后果,他天真地认为只要拒不认罪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孙某不开口交代作案过程,办案民警只得尽可能收集其犯罪证据,要主动立足于外围调查取证。

随后办案民警以受害人张某的陈述为线索,通过调查案发周围目击者,证人证实张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手机确实被人扒窃。经证人对孙某辨认后确定其就是扒窃嫌疑人。同时,办案民警通过视频侦查取证后发现,案发时间前后孙某就在集市上活动,并且根据案发时间推算嫌疑人逃离现场的时间,与孙某离开集市的时间高度吻合。

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时,在集贸市场南侧路边发现一辆红色摩托车,车上的灰色提兜里有一部手机。经受害人张某辨认包里的手机正是自己被盗的手机。经调查,该红色摩托车就是孙某到达现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办案民警分别予以提取并拍照固定证据。

至此,民警掌握的一系列证据与受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孙某在集市上盗窃的犯罪事实。凭借完整的证据,办案民警将案件移送到岚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最终,在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判处孙某管制 6 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该案以“零口供”顺利判决,犯罪嫌疑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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