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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在婆家分得承包地,娘家村委会知情后收回其村里土地女子状告村委要求归还土地被驳回

齐鲁晚报 2016-08-26 00:00 大字

本报8月25日讯(记者徐艳通讯员崔荣涛庄绪庆)女子出嫁后在婆家分得承包地,却仍旧不放弃原来娘家的承包地,娘家村委收回土地后女子去法院起诉被驳回。

原告刘某系莒县小店镇某村村民,根据我国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村于1999年秋进行土地延包,原告刘某家庭取得5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自1999年10月15日至2029年10月15日。

2005年秋天,刘某之女刘某花出嫁他村,并在婆家取得了承包地。后原告刘某村的村民委员会根据刘某花在婆家取得了承包地的事实,收回了刘某家庭1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2016年3月,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村民委员会返还收回的1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并赔偿损失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土地承包总的原则与政策。

但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要素,它的有限性决定了它的稀缺性。有的妇女在娘家分得土地,结婚后又在婆家分得了承包地,就拥有了两份承包地。在这种情况下,原村委就有权收回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也给予肯定。

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刘某花在婆家分得承包地,其娘家村的村委会收回其原承包地符合法律及我国相关的土地政策,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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