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威岂容儿戏 钦州首例!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被罚两万
雷宇宏 黄诗颖
家住浦北县的姜某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个人的重大过失,在案件一审时没有按时提交关键证据,直至二审时才提交,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近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姜某作出罚款两万元的决定。这是钦州市中院首次对当事人因逾期提交关键证据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回顾
张某因姜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40000元,遂将姜某诉至浦北县法院。姜某没有应诉,在庭审当天也并未到场。张某在庭审中确认,姜某已归还借款2000元,据此,浦北县法院判决姜某偿还张某本金38000元并支付利息。收到浦北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后,姜某表示不服,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姜某的代理人为证明姜某已归还了部分借款,向法官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26700元)作为证据。虽然该证据属于逾期提交的证据,但因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法官依法予以采信。
但是,主办法官认为,姜某作为借款人,清楚本案借款事实的起因、经过等具体情况,且该证据在一审时就已经存在,不属于在一审程序中无法提交的证据,姜某在二审时才提交该证据具有重大过失。同时,姜某在一审中签收了浦北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知晓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但是,姜某不仅在一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还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姜某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
因此,钦州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处以罚款两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在本案中,还款证明属于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当事人持有关键证据,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逾期提供,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极大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法官提醒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罚款决定,不仅仅是对当事人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惩处,也是对其他参加诉讼当事人的警示和教育。希望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都能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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