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法律不容
谢向东
近日,在钦州市浦北县一件因为高某明等人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引起的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的案例,引起人们的关注和热议。该案件中,高某明知沉香树(别名:白木香)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在未办理釆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他人砍伐3棵、盗伐4棵野生土沉香树,同时运回住宅存放,并加工成板块,触犯国法并受到应有法律制裁。这提醒人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管你在深山野林还是在乡村荒野,只要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法不容。
该案件中,高某等人砍伐的植物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但在利益的驱使下,明知故犯,以身试法,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大肆砍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这将导致国家珍贵的植物受到破坏,影响国家对植物的保护和研究,对生态链的完整和构建构成破坏。从中可以看出,高某等人法律意识淡薄,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们对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任重道远。
根据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既然刑法已经做出规定,但为何高某等人依然铤而走险呢?笔者认为,首先是高某等人利欲熏心。其次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在“山高水远”之地砍伐国家保护植物不容易被发现。最后是我们的法律的宣传存在“死角”,对国家保护植物的具体保护措施落实不细,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甚至连续作案多年多起。
为了让国家珍贵植物根深叶茂,我们应该加大保护力度,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得到保护。首先建议公安机关,还有林业部门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加强侦查破案力量,本案中高某三人连续作案多年多起,最终由森林公安在高某明家中破获已制作成成品准备销售的木片,才侦破该案。因此,建议公安机关提高侦查效率,抓紧破案。其次,建议人民法院对诸如本案此类案件,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定性准确,同时充分考虑本案实际,灵活运用主刑与附加刑并处手段,增加了对此类犯罪的威慑力。使相关见利忘义者,止住脚步,自动中止停止犯罪。再次,建议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群众理解支持对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打击行动,更多参与保护植物,爱护环境,珍惜家园,结合当前的扫黑除恶斗争,人人行动起来,让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置身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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