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恶势力犯罪 法院当庭宣判

钦州日报 2018-08-16 10:46 大字

浦北讯 8月9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优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张某优与其他同案犯连带退赔人民币17858元给被害人。

庭审中,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3月29日至2013年2月24日期间,以张某鑫(在逃)为首,以梁某炜、邓某欣(两人已判刑)和被告人张某优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在浦北县泉水镇和北海市合浦县常乐镇范围内,多次持刀等器械入户或商店实施抢劫。其中张某优参与实施抢劫四起,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7858元。

被告人张某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优作为以张美鑫为首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成员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多次持械、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优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优积极实施抢劫,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优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优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张某优与其他同案犯连带退赔人民币17858元给刘某英、林某雄等20名被害人。(覃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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