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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次盗朋友财物获刑

北部湾晨报 2017-02-06 00:00 大字

(记者潘定盼通讯员劳俊凤)浦北男子陈某两次偷盗他人的财物,被失主扭送到公安局,最终陈某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近日,浦北法院依法审理了这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12月25日,陈某和张某、谭某搭乘王某的小汽车去到浦北县小江镇中兴百货对面的菜市场,陈某趁其他人下车买菜而其在车内等候之机,盗窃了王某车内储物盒内的一条金项链。次日,陈某将盗来的金项链卖给吉百利珠宝店的王某。经鉴定,被盗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234元。2016年10月4日,陈某和黄某、符某等人在浦北县小江镇樟家村委的“蒋三”家中喝酒,趁符某醉酒休息之机,陈某盗窃了符某金戒指,并藏匿到其口袋里。经鉴定,被盗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4028元。陈某于2016年10月5日被符某扭送到浦北县公安局江城派出所,当日被刑事拘留。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浦北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在庭审中认罪,符某已追回被盗的戒指,陈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王某被盗金项链的损失,取得了王某的谅解,可对陈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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