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故犯 帮运输走私冻品85吨 3男子获刑并被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指认涉案冻牛肉本报通讯员 刘诗佳摄
本报讯(记者郑芳通讯员刘长林 易叶林)明知是走私的冻品仍帮助运输,还逃避、抗拒执法检查,彭某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走私罪的共同犯罪。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海关缉私局钦州分局侦办的彭某某等人走私冻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韩某某、蔡某、彭某某1年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该案系钦州海关缉私分局于去年11月1日立案侦办。当日,该分局在南宁、钦州等地开展打击冻品走私专项行动,成功抓获韩某某、蔡某、彭某某等人,查获涉案冻品共计85.44吨。经查实,去年10月30日,韩某某、蔡某受走私分子雇请,驾船前往越南海域装运走私冻品,于11月1日凌晨返回钦州港新基围村海边沙场简易码头靠泊装卸冻品时被查获,现场被查扣冻鸡脚57.24吨;同日,该分局还在南宁市明阳工业园附近查获涉及该案的另一辆走私冻品冷柜车,查扣冻牛肉28.2吨,当场抓获负责跟车看路并妨碍缉私警察执法的彭某某。
■民警提醒
根据我国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在此提醒,切莫贪图蝇头小利,为走私分子提供便利,以免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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