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过期”的债权

钦州日报 2019-08-08 15:44 大字

卢春光

法院作出判决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的,经过申请执行,即使被执行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暂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近日,钦北区法院顺利执结了一件16年前的执行积案。

送法下乡 老人求解债权是否会“过期”

2019年4月底,钦北区法院深入辖区新棠镇开展“送法下乡”普法宣传活动时,一位古稀老人朱某来到活动现场,希望法院的工作人员能对他的一个执行案件给予解释,并气冲冲地问,他的债权是否“过期”。钦北区法院党组成员、行政审判庭庭长梁业盈耐心地接待了这位特殊的当事人,并在笔记本里认真地记下了他的诉求。

经了解,原来这位老人朱某的妻子在2002年12月搭乘方某的三轮摩托车时,因方某驾驶不当,三轮车翻落桥底,老人妻子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方某年仅16岁,经过钦北区法院调解,方某及其父母自愿赔偿朱某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方某及其父母均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朱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么多年来,该案一直没有执行完毕。在这次“送法下乡”活动中,朱某恰好路过,便向在场的法官咨询以前的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是否“过期”。法官释义 老人积案恢复执行

梁业盈在了解朱某的诉求及案情后,主动给老人释义,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进入终本程序的案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应提交执行申请及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朱某并不了解相关的程序,只是觉得拖了这么久仍未执行得款,正好碰到普法宣传就过来咨询,希望能有一个解释。在认真记下他的诉求后,梁业盈当场表示,返回单位后,一定向本院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情况,将案件调取出来,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并给他一个回复。在梁业盈的帮助下,朱某提交了申请恢复执行的相关材料,并留下联系电话。“送法下乡”活动结束后,梁业盈根据了解到的及时将相关材料转交给执行局依法办理,并不断跟踪案件执行情况。

快速执行 老人权益全部兑现完毕

执行局收到相关的恢复执行材料后,马上安排承办人对被执行人方某及其父母的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经查,方某的母亲有存款40000元,当即对该40000元存款进行了扣划。扣划成功后,继续核算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迟延履行利息。方某及其父母16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应赔偿朱某各项费用15000元,及应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28027元,法院扣划的40000元仍未能付清所有债务。执行干警即找到被执行人方某,并要求方某主动履行剩余的迟延履行利息3027元,明确告知如拒绝履行的将会采取如拘留、罚款等相应的强制措施。随后,方某主动履行好剩余的迟延履行利。至此,一件16年的执行积案经依法恢复执行得以执行完毕。

望着老人拿着久违的执行款转账支票步履蹒跚地离开法院,执行法官露出了舒心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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