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泄不满报复社会 七次放火获刑4年
邱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实施放火,再次落入法网,今年4月16日,钦北区人民法院以犯放火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4年。
邱某在2015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其在服刑期间,在监狱经常被狱友欺负,其出狱后便想通过报复社会泄愤。刑满释放后,于2018年10月16日至11月27日期间,其先后在钦州市钦北区共实施了7次放火行为。
案件详情:
2018年10月16日凌晨3时许,邱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钦北区小董镇城东市场附近,用打火机点燃放在小董某烤烟厂废旧店门口的一堆泡沫、废旧蛇皮袋、胶纸袋等物品,随后走到附近躲藏起来,当看到众人过去救火后便驾车离开。
同年11月1日凌晨4时许,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至小董城东市场附近停放好后,走路窜至小董镇钦北大道梁某家的杂货店门口处,见到门口堆放一大堆木板,便从附近找来一小堆胶纸袋塞到木板堆里面并点燃。此次放火造成梁某家一堆木板、遮阳雨棚、一辆废旧摩托车等物品被烧毁,门口被熏黑。凌晨5时许,邱某又窜至小董某蚕种场小区一栋新建的房子处,见到旁边有一堆建筑模板,便从旁边的一间摩托车配件维修店门口处拿了一些废旧轮胎胶,将轮胎胶塞到模板里并点燃,造成木模板被烧毁。
同年11月5日凌晨2时许,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至小董城东市场附近停放好后在街上乱窜,当窜至摩托车修理店门口旁边时,看到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色面包车,于是其从店门口搬来一些车胎胶塞到面包车的车尾部,并把店门口的废弃机油倒进车胎胶里,之后用打火机点燃车胎胶引燃了面包车,造成面包车被烧毁。经钦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面包车价格为人民币7745元。随后,邱某又窜至小董镇人民北路“周某摩托电动车维修店”,见到周某堆放在店门口的一堆废弃车胎胶,便在旁边的快餐店门口拿了一些用过的一次性筷子放到车胎胶里点燃后离开,造成周某店铺的招牌被烧坏,店铺的拉闸铁门被烧黑,店隔壁的一个电表被烧毁,店门口的天花板被烧黑。
同年11月22日凌晨3时许,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至小董城东市场停放,其又在街上乱窜,当窜至小董镇江路口时,看到翟某停放在江口大道的一辆白色面包车,就在附近找了两袋废弃蛇皮袋塞到面包车底盘的中部,掏出打火机点燃蛇皮袋引燃了面包车后逃窜离开。经钦州市钦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的面包车价格为人民币6448元。
同年11月27日凌晨3时许,邱某又驾驶二轮摩托车至小董城东市场停放好后,四处乱逛走到小董蚕种场住宅小区,看到周某某建家的摩托车配件维修店门口堆放有一堆废弃车胎胶,门口外面挂有一块彩胶帐篷,便找来一些纸盒并用打火机引燃了车胎胶后逃离现场。此次放火造成周某某建家门口一楼外墙、天花板和二楼外墙被熏黑,一楼外墙边电箱被烧坏,店门口外挂着的彩胶帐篷被烧毁。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应予刑罚处罚。邱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没有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邱某为泄愤报复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法院结合邱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作出判决。 (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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