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亲不如近邻讼争不如调和

钦州日报 2019-06-06 01:03 大字

本报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作为邻居,应团结互助、和睦相处,出现问题或发生纠纷时应互谅互让,宽容大度,维护和睦的相邻关系。5月17日,钦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住宅小区楼上楼下相邻的居民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诉讼最终以和解方式圆满解决。

张先生和叶女士是钦北区南北二级公路附近某小区楼上楼下相邻的业主。今年3月以来,叶女士的房屋屋顶墙体出现渗水痕迹,甚至有滴水现象。叶女士的爱人随即与楼上住户张先生进行交涉,希望张先生进行处理,但张先生不予理睬。物业公司知晓后,委托相关人员对张先生房屋用水情况进行测压,显示水压正常。张先生否认是自家用水导致,不同意相关处理。叶女士随即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修复受损墙体并赔礼道歉。

钦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随后主办法官邀请物业公司一同到双方的房屋勘验现场,发现叶女士房屋墙体确有渗漏情况,渗漏部分位置确与卫生间相近。相邻纠纷应依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处理,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从有利于经济利益和社会效果角度出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张先生同意对自家的卫生间进行翻修并重做加厚防水涂层,而叶女士愿意对自己的受损墙体进行维修,费用各自负担,此案得以和解方式圆满结案。

法官后语:近年来,住宅小区内因相邻房屋排水漏水诉至人民法院的纠纷时有发生。在住宅小区居住时,楼上住户或同层毗邻住户为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有必要经由楼下或同层相邻住户之房屋等铺设排水管道,并将这些人工流水排入河渠或沟道,相邻一方有提供必要便利的容忍义务,相邻用水排水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有时可参照当地居民生活习惯处理,尽量避免损害相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停止侵害,构成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修复义务或赔偿责任。纠纷发生时,作为相邻各方,应秉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协调处理,如涉及行政职权部门的,应向主管部门反映、投诉有关问题。纠纷仍无法解决、合法权益受损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可能会增加解决纠纷的成本。即便是进行诉讼,各方应心平气和、通过调解方式和平、积极解决纠纷,切莫怠于理睬或发生争吵,以致解决纠纷的成本加大、各方关系恶化、矛盾激化等,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居住环境。(陆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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