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城市更美 让生活更好 《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实录
刘锻 吴立融 陈雪培 整理报道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寇兴广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发布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褚之宜主持新闻发布会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健回答广西日报记者提问
市人大法制监察委主任委员韦猛忠回答广西法治日报记者提问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张云志回答钦州新闻传媒中心记者提问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邱浩先回答百度广西记者提问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姚平回答钦州日报记者提问
市五届人大代表、钦南区向阳街道办主任宋彩明回答钦州发布记者提问
广西日报记者就《条例》的颁布施行对钦州市的现实意义提问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就《条例》从起草到出台的“瘦身”内容提问
钦州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就犬只随地便溺污染环境问题处置提问
百度广西记者就《条例》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东西干渠保护管理两部法规草案的交叉点及立法尺度的把握提问
5月22日,钦州市人大常委会、钦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在开始。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广西广播电视台、广西日报、广西法治日报、钦州日报、钦州广播电视台、钦州发布、钦州新闻网、网易广西、百度广西等。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领导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寇兴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健,市人大法制监察委主任委员韦猛忠,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张云志,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邱浩先,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姚平,市五届人大代表、钦南区向阳街道办主任宋彩明,以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办事机构,市直有关单位,钦南区、钦北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有关负责同志。
我是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褚之宜。
今天的发布会有两项议程。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发布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寇兴广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发布。
寇兴广: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家都很关心,《条例》已经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这里我对《条例》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做个简要的介绍。
一、关于《条例》出台的背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检验着政府城市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目前钦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主要依据199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200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这两部法规规章在指导城市管理、推进依法治市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这两部法规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钦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实际需要。
因此,根据钦州市城市管理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一部适应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六十一条。第一章总则,共七条,主要明确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机制等;第二章责任区制度,共三条,主要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责任人确定、责任人义务;第三章市容管理,共十一条,主要规定涂写刻画、张贴张挂、城市道路路缘、窨井盖、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施、占道经营、临时性经营和散装、流体物料运输、户外设施、道路照明设施、车辆停放、停车泊位使用以及海滩管理等内容;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共十六条,主要规定环境卫生设施、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大件垃圾、犬只卫生、餐饮油烟排放、城市水域环境卫生和城中村环境卫生管理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十九条,对本条例设定的禁止性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五条,主要为名词解释和规定条例的施行时间。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
本《条例》以问题为导向来进行条款的设置,其中特色条款有:
(一)细化泥头车的管理。钦州市城市建设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带来严峻的挑战。其中,建筑垃圾运输和建筑工地施工车辆在市区道路带泥行驶造成十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是钦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点整治事项。对此,《条例》规定,运输流体、散装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按照规定路线运输,并禁止施工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同时,《条例》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时间行驶,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重视大件垃圾的处置。随着民众生活水平的提升,装修、搬迁和家具更新过程中产生的大件垃圾日渐增多,处理大件垃圾已经成为考验城市管理能力的一道难题。大件垃圾管理涉及到收集、分解、清运、处置等一系列环节。结合钦州市实际,条例针对当前大件垃圾管理中最突出的无收集场所和乱丢弃两个问题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置大件垃圾收集场所,并对大件垃圾投放方式作出明确,禁止将大件垃圾投放至一般生活垃圾投放点或者随意丢弃路边、公共绿地等公共场地,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条例还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大件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管理办法,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三)创设细化了若干法律责任。
一是新增的法律责任。比如,第三十九条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按照规定配备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未保持责任区内整洁的;第四十一条关于擅自在城市道路路缘、隔离带以及人行道上修建固定的斜坡、路阶的;第四十四条关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卖、加工、修配、餐饮、表演、促销、废旧物品回收以及车辆清洗、维修、出租、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等等。
二是进一步细化上位法规定。比如,第四十条关于在城市建(构)筑物、地面或者杆柱、线缆、护栏、路牌、变压器等设施上刻画、涂写以及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的法律责任,上位法规定可以处罚款,但对具体罚款数额并未作出规定,本《条例》规定了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他人从事上述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关于擅自移动、损坏公共环卫设施的法律责任,上位法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处罚款,但对具体罚款数额没有作出规定,本《条例》规定了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还突出规范了“城中村”禽畜饲养,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犬只卫生、城市海滩和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等实际问题,通过的《条例》更加符合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
我的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寇主任的介绍,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记者朋友提问。
广西日报:请问《条例》的出台,对于钦州加快市园一体化步伐,建设“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枢纽城市有什么现实意义?谢谢。
主持人:这个问题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健回答。
李健: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效率,加快市园一体化步伐,建设“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枢纽城市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一是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检验着政府管理城市的能力和水平。近年来,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相继荣获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国家园林城市、自治区卫生城市、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等荣誉称号。但随着钦州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以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仅仅适用现行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难以满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现实需要。《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将有利于巩固五城联创的工作成果,为钦州市创造整洁、优美、宜商、宜居、文明的城市环境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是对城市管理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钦州市作为北部湾区域发展的重要枢纽城市,在陆海方面有着天然优势,城市管理作为一个城市发展最直观的表象,良好的城市环境将是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重点关注的软实力指标。《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钦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在城市管理领域制定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是一次以精准立法促进文明城市建设的实践,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钦州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探索。《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解决停车难、城市扬尘、露天烧烤、噪音扰民等城市管理突出问题,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塑造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形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广西法治日报:据了解,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条例》的起草工作高度重视,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多达83条,内容涉及方方面面,但目前通过的条例只有61条,删减了22条。我想了解,这样的调整主要基于什么考虑?谢谢。
主持人:请市人大法制监察委主任委员韦猛忠回答这位记者的提问。
韦猛忠:好的,我很乐意回答这个问题,并从立法过程谈起。市人民政府及市城管执法局等职能部门对《条例》的起草工作高度重视,在《条例》草案起草阶段,通过扎实细致的立法前调研,勇于向自我开刀,查找出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21处问题,起草的条例草案多达83条之多,涉及城中村、路灯、宠物、城市水域、海滩等方方面面。
但在一审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提交的草案内容过于庞杂,建议进一步结合钦州实际,针对性地解决突出问题。审议后,市人大法制监察委、城建环保委,常委会法工委、法研所深入城中村、小街巷,城市海岸等城市治理点,竭力找出钦州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最突出、最严重、最顽固的症结。
进入二次审议阶段,市人大法制监察委、法工委、法研所继续深入市、县(区)、镇(街道办)、村开展立法调研,召开自治区立法专家论证会,委托广西大学法学院开展立法论证,并将《条例(草案)》印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多次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将《条例(草案)》印送相关单位、并通过钦州人大网、钦州360网站等公布广泛征求全市各级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经过精心修改,《条例》获得了瘦身增肌。
主持人:下面请继续提问。
钦州广播电视台:《条例》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犬只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除”,我认为这个规定很必要。但对养犬引发的其他问题来看,《条例》没有作全面回应。是否还会有养犬管理方面的专门条例?
主持人:这个问题请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张云志回答。
张云志:很多市民有养宠物狗的喜好,并把它们视为家庭成员。可以说,遛狗成为特殊的城市“景观”。养犬不规范、不文明确实会引发很多问题,比如,犬只伤人、犬叫扰民、犬只随地便溺污染环境等,针对代表和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城建环保委在《条例(草案)》初审中多次进行研究修改。有的同志建议,要将规定犬只出门由成年人牵绳、犬只需要挂防疫标识、规范宠物医院和美容院管理等内容放到修改稿中,但经过专家论证和请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条例》作为城市管理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法规,犬只管理应该侧重于卫生管理方面。最后,经过取舍,我们只对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污染作出规定。 对于是否还会有养犬管理方面的专门条例,根据本届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安排,目前没有计划制定养犬管理方面的专门条例的计划。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立法规划进行调整,当然调整要建立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并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
主持人:欢迎各位记者继续提问。
百度广西:我注意到,钦州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的立法工作计划,有争取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的《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获准实施),还有要继续审议的《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和初次审议的《钦州市青年水闸东西干渠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等等,立法工作非常忙碌。我想问的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东西干渠保护管理两部法规草案都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交叉的内容,如何把握三者之间的立法尺度?谢谢。
主持人:这个问题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邱浩先回答。
邱浩先:我们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始终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根据《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宜制定地方性法规。而您所提到的这三部法规的侧重点和调整对象都有所不同,《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侧重于街区内的历史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钦州市青年水闸东干渠西干渠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侧重于干渠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而《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则比较综合,侧重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因此,该条例里面的一些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也可以直接适用于历史文化街区、青年水闸东干渠西干渠的保护管理,比如乱倒垃圾、乱涂乱画、排放餐饮油烟等规定,类似的内容我们将不在这两部法规重复设置。
同时,我们在审议和修改每一部法规的过程中,始终都坚持精细化立法的要求,以调整对象存在的具体问题为导向设置具体条款,避免大而全,避免重复立法,力求每一部法都有特色可操作,当然这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也希望大家多监督多提意见。
钦州日报:请问主管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条例》的落实?谢谢。
主持人:下面请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姚平回答这位记者的问题。
姚平:《条例》将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是一部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规。我们主管部门将从以下方面落实好《条例》:
一是大力开展《条例》宣传工作。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平台对《条例》进行宣传,在公共场所设置《条例》宣传牌,组织开展《条例》集中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现场为群众答疑解惑等,多渠道多形式提升群众对《条例》的知晓率,理解和支持《条例》的实施;同时结合城市管理整治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对违反《条例》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增强市民群众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的意识,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是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监管力度。针对市区内占道经营、施工乱象、车辆乱停、广告乱贴、垃圾清运不及时等多发易发问题,加强执法巡查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依照《条例》相关规定开展治理,督促整改和加强服务引导,不断提升城市治理的实效。
三是进一步健全和优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制度。按照《条例》规定,根据不同区域、场所的特点,划分和界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细化责任区制度,定期组织检查评比,督促相关责任人认真履行义务,提升责任人的服务意识。
四是加强和改善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完善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配套公共环卫设施,提高环卫作业水平,逐步从源头上着力解决脏乱差问题。
五是认真组织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组织市、县(区)各级城管执法人员对《条例》进行系统学习,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操作、执法技巧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培训,对正确运用《条例》做到熟知熟透,不断提高执法素质水平。
钦州发布:我想请问宋彩明代表,您认为《条例》是否已将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融入了?您将在社区如何贯彻落实这部法规?谢谢。
宋彩明:我来自向阳街道办事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曾多次到我们街道进行调研走访,与社区干部和居民代表座谈交流,听取我们基层的声音。作为人大代表,我也提出了很多意见建议,并与街道、社区相关干部参加《条例》的改稿会。此外,我还受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会议,对《条例》的进一步修改传递社区群众的意见。
很欣慰,《条例》采纳了我们对一些条文的修改建议。比如,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中,针对老旧小区、无物业管理小区的管理难题进行了规范;第二十八条关于大件垃圾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关于钦江两岸环境卫生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条例》也进行了明确,等等。通过参与到地方立法工作,我深刻感受到法律法规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它凝聚着社会各界的共识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美好愿景。
向阳街道位于老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压力非常大,存在着很多突出问题。我将与街道、社区干部群众一起,认真学好、落实好《条例》,着力解决垃圾清运、城中村禽畜养殖、钦江两岸卫生管理、无物业小区管理等问题。
主持人:
非常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来参加新闻发布会,我们更期待大家持续关注钦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实施,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会后再进行咨询、沟通或专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本版照片均 谭乃豪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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