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四人将被以环境污染罪追究刑罚与赔偿

钦州日报 2019-05-24 10:02 大字

本报记者 黄福兴通讯员 吴柏池吴福全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东南、温东水、詹文雄、廖海深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5月15日上午,由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廖东南、温东水、詹文雄、廖海深等四人涉嫌污染环境一案在同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由钦南区人民法院院长何显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文辉、审判员易晓霞共同组成合议庭,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颜家强、公诉科副科长吴福全、民行科副科长苏世彪出庭支持公诉。该案是2018年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在进驻广西开展“回头看”时,检查发现的一起环境污染案,被称为“6·9污染环境案”,也是钦州市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等40余人旁听了庭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廖东南、温东水找到詹文雄,三人商量,由詹文雄负责找场地建厂租赁给温东水、廖东南生产加工铝锭,之后詹文雄通过他人出面承租位于钦南区康熙岭镇某村委会某砖厂的部分土地,后流转至詹文雄等人,由詹文雄等人出资建设土法炼铝炉车间(内设反射炉8个),洗矿车间(内有4台洗矿机),约6亩无防渗设施的水塘,之后租赁给温东水、廖东南等人用于非法炼铝。在非法生产过程中,廖东南、温东水聘请廖海深管理该厂,负责该厂日常管理工作,并雇请工人开始非法炼铝,该炼铝窝点洗矿废水、废渣不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水塘,存在通过渗坑、埋管偷排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况。2018年6月9日,该非法炼铝窝点被政府部门查处。

经钦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铝锭生产加工点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有毒重金属铬、总砷、总汞、化学需氧量、氨氮、氟化物,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氟化物、总汞分别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水质标准的3.7倍、318倍、13.1倍、1.4倍,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作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因该冶炼厂受污染的地表水从生态环境损害开始至恢复到基线的总费用共计248.38万元。

钦南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廖东南、温东水、詹文雄、廖海深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四人行为致使周边生态环境损害及地表水污染,危及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的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过程中,颜家强检察长对四被告人涉及刑事犯罪部分进行指控,还就其四被告人民事侵权部分进行举证质证,全面阐述了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污染环境的客观事实及判令被告人廖东南、温东水、詹文雄、廖海深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248.38万元的公益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颜家强检察长表示,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钦南区检察院要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力度,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及生态环境类的刑事案件的同时,注重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把生态环境恢复司法理念融入到实际办案中,努力实现“每办一案、治理一片、绿化一方”的美好愿望。

因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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