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信息骗医疗款,判刑
本报讯(记者 黄福兴 通讯员 陈娇连)钦州市某护理院的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编造虚假参加医疗保险的用户信息进行报销,骗取国家医疗保险资金人民币29万余元。近日,钦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诈骗案件,被告人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2016年5月至12月期间,潘某利用其担任钦州某护理院总经理职务,指使该院有收纳病人住院治疗的科室与检验部门人员进行配合,利用体检优惠或发动医护人员对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信息进行收集,之后编造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虚假住院资料111份并进行报销,骗取国家医疗保险资金人民币299205.15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对潘某进行审讯时,要求其先行对护理员编造医疗信息虚假报账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先行退出非法所得。潘某回院整理后将人民币100万元退至公安机关。
钦南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对被告人潘某在公安机关退出的一百万元中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299205.1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余部分,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告人。
法官说法: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受害人一般多为公司法人或者自然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潘某的诈骗对象是国家医疗保险资金,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故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潘某进行了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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