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牟利 依法从严查处
本报讯(记者 李建城)有意逃避监管部门督查,无证从事食品经营行为,并从中牟利,最后只会害了自己。在2017年钦州市5大食品药品稽查执法典型案例中,巫某因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酒类食品的经营,被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从严给以10.86万元罚款的处罚。
2017年5月9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广厦花苑内有一处无证经营酒类的经营部,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大门外标示有“专业批发白酒、红酒、蓝带啤酒”等字样,经营场所内摆放有蒙巴顿酒庄干红葡萄酒、红星二锅头酒、丹泉米酒、海马酒、源升河大米酒等食品。经检查,该经营部没有具备《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立即对经营部负责人巫某进行了询问,巫某承认了其从2016年5月至案发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在巫某提供的177票据中,有44张是食品销售的凭证。为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又根据销售凭证对本地已经购买该店酒类的经营户进行排查,取得了经营户购买当事人酒类的事实证据。
最终,根据调查认定的销售价格及销售情况,现场查获的酒类货值为10.86万元,已销售的违法所得2.92万元。
巫某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根据调查结果及相关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对巫某进行处罚,即没收所扣押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2万元,并处货值金额的1倍的罚款10.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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