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权益,法律来捍卫!——钦南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钦州日报 2018-07-11 01:54 大字

本报记者 黄福兴 通讯员 陈娇连

近日,钦南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会议室内,苏某凤等14名外嫁女开心地围坐在执行干警余凤银旁边,等待着余凤银分发被执行人钦南区新联社区居民委员会某居民小组主动支付的属于她们的征地补偿款。又一批涉民生执行案件,在钦南区法院成功和解!

外嫁女有无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法院判决这样说

苏某凤等14名外嫁女,是钦南区新联社区居民委员会某居民小组(以下简称居民小组)的成员,2011年居民小组所属土地被国家征收而获得征地补偿款时,居民小组通过讨论实施了新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所有小组成员都分得了该次征地的补偿款。但方案的第八条同时约定:从施行本方案的时间起,此次已得参加享受分配的外嫁女,和农转非有地份的人员、有地份已故的人员,有地份再有已故的人员,日后不再考虑他们对在土地收益中的分配问题。

2016年,居民小组因国家再次征收土地而获得征地补偿款,但认为根据2011年制定的分配方案,无需再向苏某凤她们分配征地补偿款。而苏某凤等人则认为居民小组的行为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为此多次与居民小组协商,但都未能达成一致。2017年9月18日,案件起诉到了钦南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凤等14名外嫁女的户籍一直登记在居民小组内,没有迁出。虽然她们已嫁给外村人,但在夫家均没有分得承包地,也没有享受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因此,应认定苏某凤等14人具有所在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与其他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同等的标准领取征地补偿款。虽然方案有过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居民小组支付给苏某凤等14名外嫁女每人土地补偿款2500元。

官司打赢了,可居民小组面对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却仍拒绝支付土地补偿款。无奈之下,苏某凤等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所在居民小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

法院执行这样做

“这是一批涉及集体成员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苏某凤等14名外嫁女作为居民小组集体的成员,理应分到土地补偿款,但居民小组自定的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多年,如果强制执行,恐怕其他小组成员不理解,容易激化双方的矛盾。为此,我们需要通过摆事实、讲法律,让居民小组的成员转变思想观念,从而自愿主动履行义务,才能够让双方都能心平气和地接受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执行立案后的第二天,执行法官便拿着制定好的执行方案向执行小组的其他成员布置着任务,力争以和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

但执行小组刚到居民小组时,就遇到了阻碍,热情的调解回馈的是冰冷的不理解,“我们自己制定了分配方案,所有人都同意了,现在凭啥又要分钱啊,我不干。”“就是,签字的时候怎么不说,现在看到有钱了又来抢,有这么欺负人的吗?”“走开走开,我们不听。”居民小组成员你一言我一语,纷纷向执行小组成员表达不满,更有人直接扭头就走,让调解工作一时陷入了困局。“我觉得我们需要转变思路,与其这样分散地找村民沟通,不如先做好居民小组组长的工作,然后再通过组长召集居民,我们再集中做工作,这样也许效果更好。”面对困局,执行干警余凤银提出应当改变思路,以点破面。随后,执行小组多次找到了居民小组组长钟某,向他阐明利害,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并通过钟某多次召集小组成员,耐心向他们释法说理,释明虽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法律赋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制定的权利,但这一权利行使需要建立在不违背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任何人都不应当通过多数投票而剥夺少数人应有的权利。最终,在执行小组耐心努力地调解下,居民小组表示了理解,并主动将应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共计45000元汇到了钦南区法院的账户上。6月19日上午,余凤银将这笔钱款悉数分发给了苏某凤等人。至此,案件圆满执结。“快立、快执、快结”是钦南区法院处理涉民生案件的座右铭,此次通过灵活的方式促进案件和解执行,既把矛盾化解于基层,也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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