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钦政通[2018]2号
为进一步加强钦州市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海砂、河砂开采和维护海上、河道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钦州市辖区内非法采砂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砂、河砂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开采的,均属违法行为,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
二、钦州市管辖范围内非法采砂堆场一律予以关停、清场,非法采砂机具一律扣押,无证采运砂船一律查扣并强制拖离,参与非法采砂的有关人员一律依法处理。
三、开采海砂、河砂作业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进行海砂、河砂开采作业,从事开采、运输海砂、河砂的船舶须证照齐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四、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在钦州市行政辖区内航行、停泊以及从事非法采砂和运砂作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无”船舶一经查获,由公安、海警等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拆解,并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含2倍)的罚款。
五、对拒绝、阻碍、对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肃查处有关单位(部门)和党员干部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在打击非法采砂工作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和党员干部参与充当保护伞等问题。
七、欢迎广大群众举报各类非法开采海砂、河砂违法行为,共同保护钦州市生态环境,举报电话:18977700471,18977700473。
特此通告。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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